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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醫療輔具

        • 行動輔具可納入免費託運行李額度不另行收費。

        • 包含輪椅、電動車、行動輔助器具、輔助設備及該項目之電池、助行器、人工呼吸裝置、呼吸器、手杖和拐杖。

        • 限行動不便旅客攜帶使用。

      • 預訂輪椅與輪椅託運服務

        • 請於航班起飛 48 小時前,透過華航網站預訂/託運輪椅服務填寫申請;或於班機起飛 24 小時前,聯繫華航客服中心/各地營業所。
        • 為確保我們的服務能符合您的實際狀況,請先閱讀行動輔具之旅客搭機注意事項。此外,我們的服務人員將詢問一些問題,例如:您能否在沒有任何協助下自行走動?您可行走的距離?以及您能否在沒有任何協助下上下樓梯?
        • 已經預訂輪椅的旅客,抵達機場時可連絡本公司服務人員取得輪椅。旅客也可使用自己的輪椅,前往登機門。

        • 使用電動輪椅的旅客請在機場報到時,將電動輪椅交付託運。

        • 我們提供一般輪椅前往登機,在過境轉機及到達目的地時亦提供相同服務。

        • 旅客自行攜帶輪椅,不論是手動或電動型,本公司皆為您免費運送。

        • 由於國、內外機場設施及各地法令限制皆有所不同,抵達目的地後,如輪椅無法由機坪送上登機口,我們會優先將您託運的輪椅送至入境行李提領區,亦將準備好輪椅,送您至入境行李提領區並協助領取您託運的輪椅與行李。

      • 輪椅電池

        • 旅客所攜帶鋰電池裝置電源的輪椅或自動行動輔助裝置,所使用的電池必須是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 3 部分 38.3 節(UN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 Part III, Section 38.3)之每項測試要求的電池。

        • 鋰電池輪椅之鋰電池設計為可拆卸時:

          • 電池可不拆下,但必需絕緣且斷電,與輪椅一起託運。
          • 拆下的電池以電池保護套裝好,由旅客以手提行李方式攜帶上機。每個電池電量不可大於 300W/H。
          • 除由輪椅卸下之鋰電池外,手提行李尚可攜帶一個低於 300W/H 的備用鋰電池,或兩個分別低於 160W/H 的備用鋰電池。
        • 不可拆卸式的鋰電池電動輪椅,則:必需絕緣且斷電,以託運行李處理。

        • 電池種類及規格詳見使用含電池行動輔具之旅客搭機注意事項。
        • 搭機時請隨身攜帶電池規格說明書,以供安檢人員查驗。

        • 以上為原則性說明,各國亦可能隨時有新的規定。

      • 擔架

        • 我們可在機上提供收費擔架服務,以照料必需在全程中保持平躺狀態的旅客:

        • 申請方式及所需文件:

          • 請至少於班機起飛前 2 個工作日(不含例假日)洽訂位部門完成申請,並經本公司醫務部門同意後方可搭機。
          • 由合格醫師填寫出發日 10 日內的「適航申請書」、「診斷證明書」,如航班日兩星期內有住院或手術,須檢附病歷摘要。例如:出發日為 3/29,「適航申請書」及「診斷證明書」簽署日期須為 3/20(含)之後。
          • 必須至少由一位體能需求足夠的成人陪同(視需求為醫療人員),以便於航程中提供照料。陪同者之座位必須緊鄰於擔架旅客。
          • 入境擔架旅客無法依一般程序通關者,本公司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提供旅客之適航申請書等資料予疾病管制署備查。
        • 注意事項:

          • 僅經濟艙可搭載擔架旅客。
          • 旅客申請使用機上擔架必須至少於班機起飛前之 2 個工作日(不含例假日)洽本公司訂位部門完成申請並辦理訂位購票事宜。
        • 適用票價:

          • 擔架旅客:該航段經濟艙最高(訂位艙等:Y)單程成人票價。
          • 擔架設備:該航段經濟艙最高(訂位艙等:Y)單程成人票價 9 個機位。
      • 氧氣需求

        • 我們可在機上提供收費氧氣瓶出借服務,供有醫療需求之旅客申請使用:

        • 申請方式及所需文件:

          • 請至少於班機起飛前 2 個工作日(不含例假日)洽訂位部門完成申請並獲核准,以便另外安排所需之氧氣筒。
          • 由合格醫師填寫出發日 10 日內的「適航申請書」、「診斷證明書」,如航班日兩星期內有住院或手術,須檢附病歷摘要。
          • 必須至少由一位體能需求足夠的成人陪同(視需求為醫療人員),以便於航程中提供照料。陪同者之座位必須緊鄰於使用氧氣旅客。
        • 注意事項:

          • 氧氣瓶出借服務僅供機上使用,不包含旅客於地面之氧氣需求,旅客如欲於出發前、轉機時、抵達後,在機場內使用氧氣瓶,需由旅客自行安排。
          • 基於安全考量,使用氧氣旅客恕無法指定位於緊急出口之座位。
          • 機上緊急供氧系統僅限緊急事故發生時使用。
        • 費用說明:

          • 每一瓶氧氣於每一航段收費為 USD 200。
          • 因氧氣設備須安裝於機位上,另須購機位用以裝設氧氣設備,有關支付前述費用及查詢另購機位之票價詳情,請洽本公司客服中心。
      • 手提電子醫療器材

        • 旅客因健康因素必須自行攜帶電子醫療器材(如:製氧機、抽痰器、呼吸器等)搭機時,須配合及注意事項如下(不適用於非華航承運之共用班號航班):

        • 申請方式及所需文件:

          • 請至少於班機起飛前 2 個工作日(不含例假日)洽訂位部門完成申請,經本公司審核適航後方可搭機。
          • 由合格醫師填寫出發日 10 日內的「適航申請書」及「診斷書」,如航班日兩星期內有住院或手術,須再檢附病歷摘要。
          • 必須由具有操作及固定所攜帶之醫療器材能力的醫療人員或成人旅客同行。
          • 搭機當日請及早辦理登機手續,並提前抵達登機門,以便機場人員有充裕的時間為您安排各項作業。
        • 攜帶電子醫療器材搭機:

          • 電子醫療器材之品牌與型號,請參照中華航空「機上用醫療器材表」(通過 RTCA- Requirement and Technical Concepts for Aviation 認證者),且醫療器材上必須有製造廠商之商標以供服務人員辨識;除表中述明之型號,其他有標明符合 FAA(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標準可於客艙內使用之機型,亦可攜帶登機使用。
          • 由於航機上不提供機上電源予此類電子醫療器材,旅客應估算航程時間準備足量(1.5 倍飛行時間)備用電池或協助性裝置,相關設備應由旅客自行包裝且確保不會產生短路或遭到損壞,同時也必須符合航空器危險品管制的規定。
          • 非擔架旅客的電子醫療器材須按行李規範放置或以加長型安全帶固定於前座椅下方位置;擔架旅客的醫療器材應固定於擔架下之座椅下方。
          • 連接至醫療器材之加濕器可於機上使用;會產生煙霧或熏香之個人加濕器或空氣濾淨機不得於機上使用。
      • 其他非維生電子醫療器材 (持續式正壓呼吸器)

        • 使用持續式正壓呼吸器(CPAP- Continuous Positive Airway Pressure)之睡眠呼吸中止症的旅客,毋須提出適航申請,可攜帶上機使用,惟須符合隨身行李與航空器危險品管制的規定; 使用時機與電子用品使用規範相同。
        • 機上使用注意事項:

          • 使用時機:飛行高度一萬呎以上,即航機起飛、降落階段或地面停留時不能使用;使用期間應遵守客艙組員指示。
          • 使用座位:可連接客艙座椅之電源插座 / USB 插槽使用,航機電源之電壓為交流電 110 伏特,最大輸出率為 100 瓦;USB 端口之電壓為直流電 5 伏特,全機最大電流輸出量為 500 毫安培。若使用器材之用電量超過此上限,機上電源將自動停止供電,相鄰座位的電源亦可能受影響。
          • 本公司不保證所有航班客機的座椅均設有電源插座 / USB 插槽,或所有機上電源插座 / USB 插槽均能正常使用,若因系統故障或供電過量,可能會在無預警下中斷供電。如乘客之個人電子器材/可攜式非維生電子醫療器材有使用電源之需求,建議自備足量 (1.5 倍飛行時間) 備用電池或協助性裝置,相關器材應由乘客自行包裝且確保不會產生短路或遭到損壞,同時也必須符合航空器危險品管制的規定。
        • 旅客須知:

          • 若使用機上電源造成個人電子器材/可攜式非維生電子醫療器材故障、電源無法使用或其他相關連原因致人身傷害或其他財產損壞情事者,本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乘客若選擇使用機上電源,應自行承擔所有風險;相關設備需符合隨身行李規範之尺寸、重量的規定。若乘客之個人電子器材因使用不當或產品本身問題導致短路,進而造成本公司、其他乘客或第三方之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由使用者乘客(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賠償之責。

    醫療輔助

    僅適用華航 / 華信國際線自營航班,共用班號航班請洽承運航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