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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須知

禁止攜帶與託運物品

禁止攜帶與託運物品

為了您與所有旅客、機組人員及飛機的安全,下列物品嚴格禁止放入隨身行李或託運行李中:

  • 炸藥、彈藥、煙火和照明彈
  • 保險箱/盒內含鋰電池或煙火產品
  • 煤油、煤油爐、煤油電暖爐
  • 壓縮氣體(易燃、不可燃的或有毒的),例如:丁烷、丙烷、水中呼吸器氣瓶、打火機燃料或補充劑
  • 氧化物,例如:漂白粉和過氧化物
  • 易燃液體,例如:油漆和粘合劑
  • 易燃固體,例如:非安全火柴和易點燃的物品,如硫磺
  • 行動抑制設備,例如:荳蔻香料或辣椒噴霧器等裝有刺激物質的設備
  • 劇毒藥品,例如:砷、氰化物或殺蟲劑
  • 放射性物質
  • 腐蝕性物質,例如:水銀(可能包含在溫度計或血壓表中)、酸/鹼性濕電池
  • 其他任何物質,在飛行中可能造成危險的,例如:磁化、攻擊性或刺激性物質
  • 鋰電池不可拆卸或未拆卸之電動滑板(Hoverboard)、電動平衡車(Balance Scooter)、電動踏板、電動滑板行李箱等,或其他具有滑板功能之物品。
  • 含有鋰電池之設備且其電池容量超過 160Wh。(鋰電池行動輔具請參考
  • 防風打火機(藍焰)、雪茄用打火機、非安全火柴、無上蓋保護之電熱式或電弧式打火機均屬於禁止航空運送之危險品。
隨身行李限制物品

隨身行李限制物品

此外,基於飛安理由,乘客在隨身行李中不允許攜帶下列物品。為了儘量減少不便,建議您將其放置於託運行李中:

  • 各種刀具(包括獵刀、劍和小折刀)
  • 槍械武器(槍支、左輪手槍、步槍、彈藥及其配件)
  • 剪刀和當地法律視為非法的其他任何銳利/帶刃物品(例如:冰鋤、指甲剪)
  • 武器,例如:鞭子、雙節棍、警棍或眩暈槍
  • 棍棒、工具及農具類(例如:斧頭、螺絲起子、鐵鍊、鋤頭)
  • 玩具槍/槍型物品或類似品,手銬
  • 運動設備,例如:棒球/板球拍、高爾夫球棒、曲棍球棒、撞球桿
  • 煙霧劑(髮膠、香水、含酒精藥品),每件不超過 0.5 公斤/升,總重量不超過 2.0 公斤/升
  • 當地法律認定會危害安全的其他物品
  • 與上述物品具有相似功能的其他物品
攜帶鋰電池搭機

攜帶鋰電池搭機

旅客攜帶含有鋰電池之可攜式電子裝置,如手錶、計算機、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及錄影機等,其鋰電池或備份鋰電池容量及數量必須符合以下之條件:

裝置於設備中的電池

鋰電池容量≤ 100 瓦時 (Wh) / 2 克101 - 160 瓦時 (Wh) / 2 - 8 克> 160 瓦時 (Wh) / 8 克
需航空公司同意禁止攜帶上機
手提禁止攜帶上機
託運禁止攜帶上機
每人可攜帶數量15 個(註 1、2 )15 個(註 1、3 )禁止攜帶上機

備用電池(含行動電源)

鋰電池容量≤ 100 瓦時 (Wh) / 2 克101 - 160 瓦時 (Wh) / 2 - 8 克> 160 瓦時 (Wh) / 8 克
需航空公司同意禁止攜帶上機
手提禁止攜帶上機
託運不可不可禁止攜帶上機
每人可攜帶數量20 個(註 1 、 2 )2 個(註 1 、 3 )禁止攜帶上機
註1:含鋰電池之物品,每個鋰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3部分」38.3節之每項試驗要求。
註2:超過之數量須經航空公司同意,始可攜帶。
註3:非醫療用途之鋰金屬電池禁止攜帶。

如將安裝有鋰電池之電子裝置託運時,需確保:

  • 必須對電子裝置採取保護措施避免裝置損壞或是電源意外起動。(例如使用衣物等緩衝材包覆或置於堅固外盒)
  • 必須完全關閉裝置電源,不得轉為待機模式、休眠模式、睡眠模式等。

含有鋰(離子)電池之智慧型行李箱搭機規範:

鋰電池無法拆卸:
 
  • 鋰金屬含量小於 0.3 克或電容量小於 2.7 瓦特小時,例如鈕扣電池。
    • 託運時:可直接受理。
    • 手提時:該智慧型行李箱須符合手提行李規範,具有傳輸功能的裝置,請遵守機上雜誌之電子用品使用規定。
  • 鋰金屬含量大於 0.3 克或電容量大於 2.7 瓦特小時,禁止手提或託運。
 
鋰電池可拆卸:
 
  • 鋰電池電容量需小於 160 瓦特小時:
    • 託運時:必須將電池卸下,並將卸下之鋰電池當作手提行李攜帶上機。
    • 手提時:該智慧型行李箱須符合手提行李規範,具有傳輸功能的裝置,請遵守機上雜誌之電子用品使用規定。
提醒事項
  • 華航網站中,中華民國對旅客搭機攜帶鋰電池(裝置的電動輪椅)/ 電動輔助助行器的詳細規定,請點選此處
  • 了解中國大陸對旅客攜帶鋰電池搭機的規定,請點選此處
  • 了解美國對旅客攜帶電池的規定,請點選此處
其他

其他

  • 醫療用品請參照醫療輔助頁面說明。
  • 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詳細清單,請上民航局網站危險物品專區查詢。
  • 旅客攜帶電子香菸、電熱式菸品、電子菸霧化器或電子尼古丁供應器等相關物品時,須放置在隨身行李中,不可託運。
  • 搭機時全程禁止使用電子菸及電熱式菸品。
  • 入境台灣的旅客請注意,電子菸及電熱式菸品依衛生署及海關規定屬禁止攜帶入境之物品。
  • 旅客前往及自大陸、香港及澳門等地出發時,某些物品(例如:電擊棒、瓦斯噴霧器及伸縮警棍)即使為託運亦視為禁運品,如您欲獲得更多有關資訊,請參考此頁
  • 歐盟地區規定:如果您往返歐盟國家旅行,請遵守歐盟法規對於手提行李及託運行李限制物品之規範。詳情請點此了解歐盟限制物品規定(請參閱 Attachment 4-C 及 5-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