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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信息

美国政府航空运输无障碍法
民航局安检新规定
台湾过境转机

台湾过境转机旅客

  1. 鉴于国际恐怖主义造成的紧张局势加剧,世界各国陆续对旅客身上或随身携带的液态、胶状及喷雾类物品(以下简称 LAGs )加强相关管制,民用航空局在 97 年 4 月 29 日邀请航空公司、免税商店、航空警察局及飞机场等相关单位研讨对于出境及过境(含转机)旅客所携带 LAGs 的管制措施。经与会单位商讨决议,为加强维护飞行安全,并参照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等国家的做法,实行“在台湾境内过境、转机的国际线旅客,携带的 LAGs 超过国际民航组织 (ICAO) 规范(单一容器容积超过 100 毫升)者(含免税商品),不得随身携带上机”,本措施自 97 年 5 月 16 日起试行,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2. 对于出境旅客所携带 LAGs 限制,仍持续维持自 9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下列管制措施:    
    1. 旅客身上或随身行李内所携带的液体、胶状及喷雾类物品之容器,其容积不可超过 100 毫升 (100 c.c.)。 
    2. 所有液体、胶状及喷雾类物品容器均应装于不超过 1 公升 (1000 c.c.) 且可重复密封的透明塑料袋(长宽各约 20 公分)内,所有容器装在塑料袋内时,塑料袋应可完全密封。
    3. 前述塑料袋每名旅客仅能携带 1 个,在通过安检线时须从随身行李中取出,并放置在置物篮内通过检查人员目测及 X 光检查仪检查。 
    4. 旅客携带乘机时所需但不符合前述限量规定的婴儿牛奶/食品、药物或其他医疗所需液体、胶状及喷雾类物品,应先向航空公司咨询,并在通过安检线时向安全检查人员申报,在获得同意后,可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欧盟安检规定

欧盟安检规定

自 2006 年 11 月 6 日起,所有自欧盟会员国出境或转机的旅客禁止随身携带或在手提行李内放置液体、胶状及喷雾类物品,下述物品除外。

  1. 装置在大小为一公升且可再重复密封的透明塑料袋内;每罐容量不超过 100 毫升的液体、胶状及喷雾类物品,并在安检线经 X 光检查。每名旅客仅可携带一袋。 
  2. 旅客需在安检线申报随行婴儿食品、医疗药品或因特殊饮食必需的物品。 
  3. 在欧籍航空公司飞机或欧盟会员国机场内通过登机证检查点后才购买的免税品,该类物品需包装在由贩卖者封签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附上销售证明以便在安检线目测检查。
另外,旅客经过安检线时需将外套脱下并取出随身行李内的手提电脑或大型电子用品检查。
出口座位旅客须知

出口座位旅客须知

因应民航法客舱安全相关规定,如果您被安排在紧急出口的座位,但不了解划位人员或客舱组员的解说,或不明白『出口座位旅客须知』的内容,或于阅读乘坐于出口座位的各项协助事项后,因为某项因素无法提供协助或无协助意愿,敬请告知划位人员或客舱组员,我们将为您更换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