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設置語言喜好)
Main Content

旅客資訊

赴美旅客

敬告搭機赴美旅客

因應美國國土安全部要求,搭機赴美旅客須配合安檢要求,請於登機前90分鐘,於候機室前接受第二次安全檢查,並留意及配合相關規定,旅客自中國大陸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入境檢疫需知


美國國土安全部規定要求:

依美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規定要求,本公司往返美國旅客之APIS(Advanced 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資料需新增如居住國、護照有效期及於美其間之地址(此項美國公民、美國永久居民及於美轉機時間少於8小時之旅客不需提供)等之要項。

美國機場接駁巴士: 

提供旅客抵達紐約甘迺迪機場免費接送服務,相關資訊請見連結

美國政府航空運輸無障礙法
民航局安檢新規定
台灣過境轉機

台灣過境轉機旅客

  1. 鑑於世界各國為因應國際恐怖情勢昇高,陸續對於旅客身上或隨身攜帶之液態、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以下簡稱LAGs)加強相關管制作業,民用航空局於97年4月29日邀集航空公司、免稅商店、航空警察局及航空站等相關單位研商對於出境及過境(含轉機)旅客所攜帶LAGs之管制措施,經與會單位研商決議,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爰參照美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及紐西蘭等國家作法,採行「於我國境內過境、轉機之國際線旅客,其攜帶之LAGs超過國際民航組織(ICAO)規範(單一容器容積超過100毫升)者(含免稅商品),不得隨身攜帶上機」措施,本措施自97年5月16日起試行,9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2. 對於出境旅客所攜帶LAGs之限制,仍持續維持自96年3月1日起實施之下列管制措施:    
    1. 旅客身上或隨身行李內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其容積不可超過100毫升(100c.c.)。 
    2. 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1000c.c.)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長寬各約20公分)內,20公分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
    3. 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僅能攜帶1個,於通過安檢線時須自隨身行李中取出,並放置於置物籃內通過檢查人員目視及X光檢查儀檢查。 
    4. 旅客攜帶搭機時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應先向航空公司洽詢,並於通過安檢線時,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於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
歐盟安檢規定

歐盟安檢規定

自2006年11月6日起,所有自歐盟會員國出境或轉機旅客除下述物品外、禁止隨身攜帶或於手提行李內放置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

  1. 裝置於大小為一公升且可再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每罐容量不超過於100毫升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並於安檢線經X光檢查。每名旅客僅可攜帶乙袋。 
  2. 旅客需於安檢線申報隨行嬰兒食品、醫療藥品或因特殊飲食必需之物品。 
  3. 於歐籍航空公司航機或於歐盟會員國機場內通過登機證檢查點後方購買之免稅品,該類物品需包裝於一由販售者封籤之透明塑膠袋內,並附上銷售證明以便於安檢線目視檢查。
另旅客於經過安檢線時需將外套脫下並取出隨身行李內之手提電腦或大型電子用品檢查。
出口座位旅客須知

出口座位旅客須知

因應民航法客艙安全相關規定,如果您被安排在緊急出口的座位,但不了解劃位人員或客艙組員的解說,或不明白『出口座位旅客須知』的內容,或於閱讀乘坐於出口座位的各項協助事項後,因為某項因素無法提供協助或無協助意願,敬請告知劃位人員或客艙組員,我們將為您更換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