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條款
國際航線旅客及行李運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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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定義
本運送條款中的用詞,定義如下:
"約定停留點"是指除了出發地及目的地以外,於機票或華航班機時刻表所預定於旅客行程中所停留之地點。
"航空公司指定代碼"是指識別特定承運人的該兩個或三個英文字母或字母與數字。
"代理人" 是指華航為特定服務之銷售提供協助。華航為第三人之代理人時,並非屬任何契約之當事人ㄧ方。
"授權旅行社"指由華航指定代表華航代理銷售航空公司運輸機票之旅行社,及,如獲授權,代理他航空公司業務者。
"行李"是指旅客於旅途中所攜帶的個人物品,包括旅客託運行李及隨身行李。
"行李票"是指機票中與運送旅客託運行李有關的部分。
"行李核對標籤"是指航空公司所印專為核對每一託運行李的文件。
“登機證”是指以書面或電子形式開立給旅客以證明旅客已辦理登機手續之文件。
"CAL"是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或簡稱「華航」)。
"航空公司"是指其他開立機票之航空公司及所有載運或承諾載運旅客及/或行李、或提供或承諾提供航空運送相關服務之航空公司。
"航空公司的規定"是指於此運送條款之外,華航所訂及/或開立給旅客,並於開立機票時生效,用以規範旅客及/或行李載運之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應適用的票款條件、應適用於載運的法律或政府的規定及任何適用的費率規章。
“稅費”是指任何的支出、附加費、費用及稅。
"託運行李"是指華航負責承運並已開立行李票及/或行李核對標籤的行李。
"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限"是指華航指明旅客必須完成辦理登機手續並取得旅客登機證的時限。
"運送條款"是指本運送條款或另一航空公司的運輸條款(視具體情況而定)。
"接駁航班"是指在同一張機票或聯票上所提供的連續運輸下一接續航班。
"聯票"是指開立給旅客的一機票,該機票與其他機票合用構成一單一運送契約。
"公約"是指適用於運送契約的下列任何公約:
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署之國際運送統一規章公約-The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signed at Warsaw, 12 October 1929(以下簡稱為華沙公約)。
1955 年9月28日於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
1975年以蒙特利爾一號議定書修訂的華沙公約。
1975年於海牙以蒙特利爾二號議定書修訂的華沙公約。
1975年於海牙以蒙特利爾四號議定書修訂的華沙公約。
1961年9月19日於瓜達拉加爾簽署的瓜達拉加爾補充公約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爾簽署之國際航空運送統一規章公約The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signed at Montreal, 28 May 1999(以下簡稱為蒙特利爾公約)。
"天數"是指按日曆計算的天數,包括一週內的七天;若為知會旅客事情,則發通知的當天不算入;若為計算機票效期,則開票日及啟程日都不算入。
"電子憑證"是指電子機票搭乘聯或其他儲存於華航資料庫的有價文件。
"電子機票"是指華航或代表華航所開立的旅客行程表/收據、電子憑證及(若適用)登機文件。
"不可抗力" 指非華航能控制的不尋常及不可預見的情況,即使已經採取適當措施,仍不可避免其後果之發生。
"票款"是指受應適用的費率規章所約束,就華航公佈的相關航班已付或應付之金額,包括但不限於根據上述的票款之百分比所計算的兒童票款及嬰兒票款。
"機票搭乘聯"為有記載"搭乘區間(good for passage)"之機票,如使用電子機票時則為電子憑證,並載明旅客有權搭乘之指定起訖點。
"旅客行程表/收據"係指一份或多份開立給旅客並構成電子機票一部的文件,含有旅客姓名、航班訊息及相關公約或其他規定應通知的事項。
"旅客"是指除空勤組員之外,依所開立的機票以航空器所載運或預計載運的任何人。
"旅客存根聯"或"旅客收據"是指機票的其中一聯,上面註明此聯由旅客持有。
"SDR"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所定義之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
"中途停留"是指旅客於其行程中計畫停留之介於出發地與目的地之間之一點。
"費率規章"是指航空公司所公佈的票價、收費及/或有關的運送條款,且於必要時向主管機關申報/存檔。
"機票"是指由華航或代表華航所開立名為「機票及行李票」或電子機票的文件。
"隨身行李"是指除了旅客託運行李之外,旅客按照本運送條款攜帶上航空器的任何行李。
“美國” 是指美利堅合眾國。
"有效期限"是指旅客機票可有效適用於旅行之期間。
第二條 適用
2.1 通論
2.1.1
除2.2-2.5之規定外,本運送條款適用於華航有償的旅客及行李運送, 並和機票中的通知以及航空公司規章一併構成華航與旅客之間運送契約的一部。
2.1.2
除華航於相關的契約或機票等文件另有規定外,本運送條款亦適用於免費票及折扣票的運送。
2.2 共用班號
2.2.1
在某些運送服務上,華航可能與其他航空公司使用「共用班號」之安排,「共用班號」指雖然旅客已跟華航預訂機位,航班卻可能由另一航空公司執行實際運送行為。如該航班使用共用班號,華航或其授權旅行社會在旅客訂位時通知旅客實際運送航班之另一航空公司名稱。當機票上顯示華航為運送人或航空公司指定代碼標註為「CI」航班,則本運送條款適用於華航之航班或航段。
2.2.2
如華航核發給旅客的機票中航空公司指定代碼係由其他航空公司提供運送,則此時華航僅是作為該提供實際運送之航空公司的代理人,且該實際運送的航空公司的運送條款有適用。每一航空公司各有其自己的運送條款,且該條款可能與本運送條款之規定有不同。其不同之處包括但不限於:
a) 訂位、機票之政策與作業;
b) 登機政策與作業,時間限制;
c) 拒絕登機以及運送的限制,以及;
d) 航班延誤或取消的處理政策及作業流程。
a) 訂位、機票之政策與作業;
b) 登機政策與作業,時間限制;
c) 拒絕登機以及運送的限制,以及;
d) 航班延誤或取消的處理政策及作業流程。
2.2.3
於美國機場發生長時間機坪延誤之情形時,若共用運送人(Marketing Carrier)與實際運送人(Operating Carrier)間之航機跑道遲延應變計畫不同時,應依實際運送人之長時間機坪延誤應變計畫規範旅客權益。
2.2.4
若於其他機場發生機坪及/或大規模延誤的情形,得適用該實際運送人的相關應變計畫。
2.3 進出美國及加拿大之載運
2.3.1 進出加拿大之載運
本條款適用於出發地與目的地均在加拿大,或一地在加拿大及另一地非在加拿大,惟僅限於加拿大境內有效的費率規章引用此條款方可適用。
2.3.2 進出美國之載運
針對進出美國及其領土的旅客,此運送條款依美國運輸部規定調整,惟僅限於美國境內有效的費率規章引用此條款方可適用。
2.4 包機
此運送條款在包機合約以及包機機票有引用此條款之情形下才適用。
2.5 法律競合
本運送條款中的任何條款違反費率規章、華沙公約或與其他法律、政府的規定、命令、或強制或禁止規定時,則此條款即不適用。任何條款的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2.6 運送條款優於航空公司規定
除另有規定外,本運送條款與航空公司的規定不一致時,本運送條款將優先適用,但在美國及加拿大則以有效的費率規章優先適用。
2.7 翻譯
當本運送條款被翻譯成英語以外的語言,而該翻譯與本運送條款之英文版本有衝突時,應以本運送條款之中文版本為主。
第三條 機票
3.1 機票是契約的表見證據
3.1.1
機票是華航與機票上所載姓名的旅客之間運送契約的表見證據。華航只載運持有機票,或持有華航或其授權旅行社所發出之已付清或已支付部份票款證明文件的旅客。機票屬於開票航空公司之財產。記載於機票內的契約條款係摘錄本運送條款中之部份條文。
3.1.2 機票及身分證明
除了電子機票之外,旅客需能提出適當的身分證明及依本運送條款及/或航空公司規定所開立之有效機票,且其機票須包括所欲搭乘班機之機票搭乘聯及其他未使用的機票搭乘聯和旅客存根聯,否則航空公司不予搭載。若旅客提出的機票有毀損或已被航空公司或其授權旅行社以外之人變造過,航空公司則仍不予搭載。若使用電子機票,旅客需提出適當的身分證明,及依本條款及/或航空公司規定開立並儲存於航空公司電腦資料庫中的有效電子機票,否則航空公司不予搭載。
3.1.3 機票遺失等
若機票遺失或毀損或因故無法出示旅客存根聯及未使用之機票搭乘聯時,華航或開票航空公司得應旅客要求及按航空公司的規定開立新機票以取代之,惟旅客必須簽署依華航或開票航空公司所規定的同意書承諾,若該遺失機票經他人誤用,旅客須支付任何費用及損失,且旅客須提供充分的佐證以證實就該航班確實已有開立有效機票。若該遺失機票或機票搭乘聯在有效期經他人使用或退票,旅客可能被要求另行支付新機票票價。華航或開票航空公司可據航空公司的規定收取新機票開立之手續費用,除非該遺失或毀損係因華航或開票航空公司之過失所致。
3.1.4 機票不可轉讓
機票不可轉讓予他人使用。若機票被無權搭乘的人使用,則華航有權拒載此人。惟,針對非機票所示有權搭乘或按照該機票旅行或退票之人,若華航善意載運此人,或退還票款,則華航對機票權利人不負責任。
3.2 有效期間
除機票、本運送條款、航空公司規章或適用的費率規章另有規定外,機票的效期為自啟程日起一年有效,若機票未曾使用,則以開票日起算,一年有效。
3.2.1
若旅客在機票有效期內不能搭機,係因華航:
(a)取消旅客訂妥機位的班機,或
(b)不飛航班機時刻表上的停留點,此點或為旅客的啟程點、終點,或中途停留點;或
(c)不能按班機時刻表飛行班機;或
(d)造成旅客錯失轉接班機;或
(e)改變艙級;或
(f)不能提供已確認的機位;
則旅客機票的效期可延期至與旅客所購機票上同艙級的華航第一班有空位之班機。
3.2.2
旅客在機票之有效期內訂位時,華航不能提供所需之機位,則旅客的機票可根據航空公司的規定延長效期。
3.2.3
若旅客啟程之後在機票的有效期之內,因為生病而不能旅行時,華航得延長機票效期(但非屬依據航空公司規定不得延期之票類)至醫生證明其適於旅行的日期為止,或延長至華航的第一班班機有與旅客機票上同等艙級的機位可供旅客繼續其行程的日期為止。若未用機票的搭乘聯或使用電子機票時的電子憑證,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中途停留點時,此機票的效期根據航空公司的規定,其延期不得超過醫生證明書上日期算起三個月。惟如旅客所持機票之效期較正常票類一年之效期為短時,則其延期不得超過證明書上日期算起七天。在以上情形下,陪伴生病旅客近親的機票,華航亦將延長至同樣的效期。
3.2.4
若旅客於旅途中死亡,陪伴旅客之親友之機票得排除其最短停留期限要求之規定,或延長效期。若旅客啟程之後,其近親死亡,則該旅客機票的效期及其隨行近親之機票,亦得比照延期。任何此類的延期均需於收到死亡證明之後辦理,且其延期自死亡之日起算不得超過45天。
3.3 憑證使用之順序
3.3.1
華航只接受按機票或在使用電子機票場合時的電子憑證,按最初啟程點依序搭乘班機。
3.3.2
國際航線機票,若第一張搭乘聯未曾使用,即開始使用中途航點搭乘聯,華航將不接受其機票。
3.3.3
旅客被接受搭機的艙等是根據訂位之日期及航班。若機票開出時,其上沒有訂位記載時,亦可根據票價相關的規定及欲搭乘班機的機位狀況接受搭機。
3.4 航空公司之名稱及地址
華航的名稱可以指定代碼縮寫為 "CI"於機票上。華航的地址為台灣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一號。
第四條 中途停留
根據政府規定、本運送條款、航空公司的規定及華航所設的行程表旅客可以在約定的中途點停留。中途停留需事先經航空公司同意安排且註明於機票及另行收費。
第五條 票價及收費
5.1 通論
票價只適用於自起點機場到終點機場間的載運。除另有明確規定外,票價不包括機場間及機場與城區間的地面交通服務。
5.2 適用票價
5.2.1
於旅客訂位時,華航或其授權旅行社將通知旅客應支付的適用票價。針對往返美國航班,且至少為一週前之旅客訂位,華航將於24小時內依所通知票價保留該訂位,於24小時後旅客即應支付機票款;另針對往返美國航班,但為一週內之旅客訂位,旅客應即時支付機票款並適用所通知票價。
5.2.2
無論是否經華航同意或以其他方式未按照5.2條款付款的情況下,華航訂位時所提供之票價僅為參考性質,於支付票款前仍將視情況變更調整。
5.2.3
受該運送條款規定約束的適用票價是依據華航所公告之票價,若無公告,則受約束於航空公司的規定。根據政府要求和該運送條款及/或航空公司的規定,適用的票價是指在機票上指定的飛行之日有效的票價,或在電子機票行程/收據中所示的各航段的情況下,自購買機票之日起生效。若收取的金額並非適用的票價,則差額應由旅客支付,或者視情況而定,根據航空公司的規定由華航退還。
5.3 行程
除本運送條款及/或航空公司的規定另有規定外,票價僅適用於公告的行程上。若兩種以上的行程使用同一票價,旅客得於開票前需先指明其行程。若未指定行程,則由航空公司決定之。
5.4 稅捐及收費
5.4.1
除本運送條款及/或航空公司的規定另有規定外,旅客對其享有之服務及使用之設備,由政府或其他機關、或機場所徵收的稅費用均不含在公告票價及稅費之內,而需由旅客自付。
5.4.2
任何未包含於票價之稅費將會分別列於機票上。
5.4.3
稅費因時常變動,可能於機票開立後仍有變更,旅客已充分了解購買該機票後稅費仍有變更或新增之可能性,並同意給付調整後之新增稅費。
5.4.4
若稅費於機票開立後立即廢除或調降,則旅客有權要求退還政府已廢除或調降之稅費。針對未使用之機票的其中一聯,旅客退票時於支付合理的手續費後可請求退還未使用航段的稅費。
5.5 貨幣
票價及稅費可以華航接受的任何貨幣支付。若以非公告票價規定之貨幣支付票款時,可依航空公司規定所公告的匯率計算支付。
第六條 訂位
6.1 訂位要件
6.1.1
旅客之訂位需俟華航或其授權旅行社登載並接受後始獲確認。
6.1.2
依據航空公司的規定,某些票價得設有限制或排除旅客更改或取消訂位權利的條件。
6.1.3
針對早於起飛一週前訂位往返美國的航班,旅客可於訂位後24小時內依原報價保留該訂位,或可於訂位後24小時內取消該訂位且無需負擔任何費用。
6.1.4
針對早於起飛一週前訂位往返美國的航班,旅客得於24小時內取消該訂位,並全額退票。
6.2 限定開票時間
若旅客未於規定開票時限前付款(或未與航空公司或其授權旅行社安排付款)買票,航空公司得取消其訂位。
6.3 個人資料
6.3.1
旅客認可其提供予華航的個人資料是為了:訂取機位、購買及開立機票、提供旅客運送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設施包括票務、票款、財會、信用查核、促使移民、入境和海關審查、飛航安全、保安、健康、行政和法律、統計和行銷分析等目的;推動旅客參與酬賓計畫、系統測試、維護和發展、顧客關係、提供於旅客運輸有關的個人資料給政府機構及緊急管理服務、有助華航未來的旅客服務、執行行銷和市場調查 (華航是依旅客要求或經旅客同意之情形下為之)。
6.3.2
基於上述目的,旅客授權華航保留此項資料,並可傳送資料至其位於任何國家的辦公室、關係企業及其他與提供旅客運輸的航空公司和相關服務或設施之業者、航空公司聯盟盟航、資訊處理機構、代理人、政府機構、信用卡和徵信公司等,惟受本運送條款及華航保護隱私及資料保安政策之約束。依適用法令規定,旅客可向華航查詢其個人資訊,其登錄資訊若有錯誤則可向華航要求更正。個人資料將依照本運送條款及華航保護隱私及資料保安政策之規定被蒐集及使用。
6.3.3
在替他人向華航訂位的情形,應視為該訂位人已代表全部訂位旅客同意接受本運送條款之約束,且訂位人應負責確保旅客知悉本運送條款,並通知其他訂位旅客其個人資料將依照本運送條款及華航保護隱私及資料保安政策之規定被蒐集、保存、及使用。
6.4 座位
華航不保證提供班機上某一特定座位,而旅客亦同意接受航空公司安排與其所開立機票上記載之相同艙級的任何座位。華航有權在任何時段,即便於登機後,更換旅客預先訂位或預購座位。華航若無法提供旅客預定之座位時,或行動不便的旅客,華航將依本運送條款及適用法令規定處理。
6.5 未使用訂位之服務費
除係使用不可退款票價的旅途外,依據本運送條款及/或航空公司規定,旅客未使用訂位或未根據本運送條款或航空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取消訂位者,可能被要求支付航空公司一未使用訂位之合理的服務費用:。若旅客未取消訂位或及時抵達是因為航空公司航班遲延、航班取消、因過失未於預定中停地點停留、或無法提供旅客因醫病事由(經醫生證明)所預定之機位,則旅客無需支付未使用訂位之服務費用。
6.6 再確認訂位
航空公司如對續程或回程有再確認機位之規定,旅客應於航空公司規定或其他航空公司指定的時間內,再確認其續程或回程訂位。若未依航空公司規定,旅客可能遭取消其續程或回程之訂位。
6.7 航空公司取消續程訂位
若旅客不使用訂妥之機位而且未通知華航,華航得自行取消或要求旅客取消其續程或已訂妥之回程機位。
6.8 旅客事前安排需求
6.8.1
除應適用法令另有規定外,殘疾、永久性或暫時性行不便的旅客、無人陪伴的幼童、懷孕婦女及生病旅客或其他需要特別協助 (包括攜帶補助動物的旅客)應於起飛前48小時通知華航其所需要之任何協助及包括行動輔助裝置的運輸。若華航在少於起飛前48小時收到通知,華航將盡合理努力提供其所需求之協助。對於未事前在辦理登機時通知華航提供安排的無人陪伴的幼童、懷孕婦女及生病旅客,華航有權決定不提供搭載。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華航對於因旅客未能事先安排或未遵守本運輸條款和/或華航的規定的適用條款所遭致的任何損失或費用,不負任何責任。
6.8.2
若依適用法令規定應由其他機構提供前述旅客特定協助,則華航就該服務之缺失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除非該適用法令另有規定。
第七條 報到
7.1 機場報到
7.1.1
旅客應提早到華航報到地點或特定航線有於指定報到區域內提供之kiosk及登機門俾於飛機起飛前完成政府規定的檢查及離境手續;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限。
7.1.2
若旅客未於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限辦理登記或未及時報到登機門或因旅行證件不全而不能成行,華航得取消該旅客已訂妥之機位,且不延遲班機之起飛。就未於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限前報到之旅客,華航得拒絕搭載之。華航對於旅客因未遵守本條款所遭致之損失或產生之費用,不負任何責任。
7.2 網路報到
7.2.1
網路報到適用於特定航線。於網路報到適用之情形,旅客可於網上報到後於華航指定時間內列印登機證,並於登機門出示該登機證,依第7.1條辦理登機。
7.2.2
如果旅客未能及時抵達登機門或未備妥旅行證件,華航得取消該旅客之訂位,俾不延遲班機之起飛。華航就旅客因未遵守本條規定所生之損害或費用不負任何責任。
7.2.3
於網路報到不適用或旅客未能完成網路報到時,旅客仍應依第7.1條辦理報到。網路報到須於完成螢幕所示全部程序後方屬完成。使用網路報到的旅客如有行李需託運,應至行李託運櫃檯辦理,至遲不得逾華航所指定辦理行李託運的時間。行李託運櫃檯關櫃時間將與機場報到櫃檯關櫃時間相同。
第八條 拒絕承運及限制承運
8.1 拒載權
華航經合理判斷後,若認定有以下任一情形,華航得拒載任何旅客或其行李:
8.1.1
拒載是為了安全所必須的行為;或
8.1.2
如旅客違反了任何本運送條款及/或航空公司的規定;或
8.1.3
拒載是為了遵守班機起飛、飛入或飛越之任何國家的法律、規定或命令之必要行為;或
8.1.4
旅客的行為、年齡、精神或身體的狀況(包含來自酒精或藥物的影響)有以下之情況:
8.1.4.1
需要華航特別的協助,及依第6.8條規定之安排;或
8.1.4.2
會導致其他旅客不舒服或反感;或
8.1.4.3
會危及本人或其他旅客生命或財產之安全者;或
8.1.4.4
包含但不限於在航程期間,或在登機或離機等待接駁航班之期間或之前,對華航地勤人員或客艙組員或其他旅客使用威脅性、辱罵性或侮辱性言辭或實施威脅、辱罵或侮辱行為;或
8.1.4.5
呈現出對本人或其他旅客、客艙組員、飛機或飛機上的任何人員或財產有發生危害或危險之虞;或
8.1.4.6
華航合理懷疑旅客非法持有毒品;或
8.1.5
旅客未能遵守華航依法令規定所採取之必要措施,包括違反本運送條款中提及的危險或違禁物品之運輸的條款;或
8.1.6
旅客於辦理登機、登機時或在航空器上有犯罪行為;或
8.1.7
旅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
8.1.8
旅客未支付應付的票款或應納之稅費,或未遵守其(或該支付票款的人)與華航之間的賒帳安排;或
8.1.9
旅客的旅行證件不完備,或
8.1.9.1
旅客可能企圖於其過境之國家入境該國,或不具備該國所需完整的旅行證件;或
8.1.9.2
旅客可能於航程中毀壞其旅行證件;或
8.1.9.3
華航要求旅客將旅行證件交由華航客艙組員保管,並開立收據,但遭旅客拒絕;或
8.1.10
機票:
8.1.10.1
係非法取得;或
8.1.10.2
非向華航或其授權旅行社或其他航空公司所購買之機票;或
8.1.10.3
係已報遺失或被竊之機票;或
8.1.10.4
係偽造之機票;或
8.1.11
旅客未依照順序使用搭乘聯;或
8.1.12
任一搭乘聯已遭華航或其授權旅行社以外的人變造或毀損,華航並有權保留此類機票;或
8.1.13
出示機票的人無法證明機票上姓名所示之人即為其本人時,華航有權保留此類機票;或
8.1.14
旅客於華航網站開立機票若以信用卡支付票款,應於機場報到時出示購票時所使用之信用卡。若付款信用卡持卡人並非旅客本人時,持卡人須辦理信用卡認證手續,未依規定完成認證手續者,旅客應於機場另行購票。
8.1.15
旅客過去曾有上述之行為或疏失。
8.2 拒載通知
除第8.1條所載事由外,經書面通知旅客將不提供旅客或旅客行李之運輸服務後,華航有權拒載該旅客及其行李。如果旅客在拒載通知生效後試圖登機,華航將會予以拒載。
8.3 拒載之後果
8.3.1
如旅客根據第8.1條及第8.2條之規定遭拒絕搭載或請求下機,華航得取消該旅客機票未使用的部分,且該旅客得就機票未使用的部分退費。
8.3.2
在第8.3.1條未使用機票退費的情形,就拒絕搭載或請旅客下機所生的任何損害,不論依照侵權行為、契約或其他規定,華航不負任何責任,且針對因旅客遭拒絕搭載或請求下機而產生的直接或間接費用,包含航班改降的費用,華航得請求賠償。
第九條 行李
9.1 不得作為行李託運的物品
9.1.1
旅客不得於行李中放置或隨身攜上飛機下列物品:
9.1.1.1
非屬第1條定義之行李之物品。
9.1.1.2
所有可能危及飛機、機上旅客、工作人員或財物的物品,如國際民航組織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 所定之國際空運危險貨物規則(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國際航空運輸協會THE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所定之危險物品規則(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以及航空公司的規定(詳細資訊可向華航索取)所稱的危險物品。
9.1.1.3
飛航地區各政府之法律、規定、命令所禁止載運之物品。
9.1.1.4
因物品的重量、大小尺寸、形狀及性質及不符合華航的行李規定,依航空公司的規定認為不適於載運之項目。
9.1.1.5
經華航合理判定屬於危險或不安全而不適於運送的物品。
9.1.1.6
除第9.10條規定之外的活體動物。
9.1.2
除打獵和運動用的槍械及彈藥之外,都禁止攜帶。為打獵和運動用之槍械及彈藥得依照航空公司的規定以託運行李運送。槍械必需取出彈藥,拉上保險栓並妥善包裝。而彈藥的運送則需依據ICAO及IATA危險物品規則第9.1.1.2條及適用的當地及國際的保安管制處理。
9.1.3
旅客不得將下列物品放在託運行李中,易碎或易腐敗的物品,藝術品、相機、攝影機及相關設備、電腦、電子及/或通訊設備或裝置、重要藥品、金錢、珠寶、貴重金屬、銀器、可轉讓票據、股份證明書、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商業文件、護照和其他貴重證件或樣品或其他有價值的物品。
9.1.4
武器如古董槍械、刀、劍及類似物品,或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根據航空公司的規定或當地法令得以託運行李處理,但不得放置於客艙中。
9.1.5
不同國家針對液體、氣膠、凝膠等運送已依照ICAO新制訂的規範實施管制(相關資訊可請華航提供)。
9.1.6
任何第9.1.1條或9.1.2條款中之物品,不論是否為禁止以行李載運之物品,旅客仍需支付稅費,且適用限額之責任賠償,並需遵守本運送條款中其他適用的行李載運之規定。
9.2 拒絕載運權
9.2.1
華航得拒載9.1條款中禁止以行李託運之物品,若承運以後始發現華航得不再繼續承運上述之物品。
9.2.2
華航得因物品之大小尺寸、形狀、重量或性質拒絕載運。
9.2.3
除與華航事先有安排外,華航得將超重行李移至下班飛機運送。
9.2.4
除非依華航之合理意見,託運行李被適當的放置於行李箱或其他容器中以確定適宜以一般注意義務安全運送,否則華航得拒絕託運。
9.2.5
旅客若拒絕華航就行李執行必要安全及保安檢查,華航得拒絕該行李之託運。
9.2.6
若旅客未支付行李所適用之票價或稅費,或旅客(或該支付票款之人)未遵循和華航的賒帳協議,華航得拒絕該行李之託運。
9.3 查驗權
基於安全理由,華航得要求旅客同意查驗其人身及行李,並且得在其不在場時檢查其行李,以確定旅客是否在其行李中放置9.1.1條款所禁止載運之物品或有未依據9.1.2條款規定事先向華航報備之武器彈藥。若旅客不同意此點,華航得拒載此位旅客及/或行李。
9.4 託運行李
9.4.1
華航接受行李託運之後,華航需負該行李保管之責,並需為每件行李開立行李核對標籤交旅客收執。
9.4.2
若行李上沒有姓名或其他個人的辨識標記,旅客需在交運之前,貼上姓名等標記。
9.4.3
託運行李將與旅客同班機運送,但經華航認定不能同班機運送時,華航將負責於次班機有空位時運送該託運行李。
9.5 免費託運行李
旅客得依據本運送條款及/或航空公司的規定攜帶免費行李。當兩位(含)以上旅客同行且同時於機場報到時,得依機票或電子訂位確認文件中之個人免費託運行李規定,合併計算總免費託運行李額度。旅客可聯繫華航或其授權旅行公司獲取相關免費託運行李額度。
9.5.1 旅客行動輔助裝置
下述規定僅適用於歐盟境內機場起飛、中轉及降落之航班:
除危險貨物規則另有規定或可能的空間限制,行動不便的旅客於免費託運行李之外,尚得依航空公司的規定攜帶兩件行動輔助裝置,惟須於起飛48小時前通知航空公司。
9.6 超重行李
針對超重的行李,華航保留拒絕載運的權利。超重的行李,由華航自行斟酌後依據空間與重量的限制來運送。旅客須依據本運送條款及/或航空公司的規定支付超重/超件行李之運費。
9.7 超值申報及費用
9.7.1
旅客之託運行李每公斤價值超過第16條所規定航空公司之責任限額時,得向航空公司為超值申報。華航於接受此項申報時,將於9.7.2條款之報值限額內依航空公司的規定收取適當費用。華航不接受旅客隨身行李或其他財物之超值申報。
9.7.2
除事先特別安排外,華航不接受超過美金2500元行李之超值申報。
9.7.3
若超值申報之行李須與他航聯運,而該航不提供行李超值申報服務,則華航將拒絕此項託運行李之超值申報。
9.8 隨身行李
9.8.1
旅客攜上飛機之行李,必須可置於前座下方或放置於座椅上方的置物櫃中。根據航空公司的規定屬超重或超過尺寸或具有攻擊性之行李不可放置於客艙中。
9.8.2
不適合放置於貨艙運送的物品(如精密的樂器等)只能放置於客艙中,但需事先通知華航並獲其同意。此項物品之運費需另計。
9.9 行李提取與放行
9.9.1
旅客須於行李抵達終點或轉運點之後,儘快提取託運行李。
9.9.2
唯有持有託運行李核對標籤的旅客(該託運行李核對標籤已於託運時確認並送交給該旅客)有權提領該項行李。若無行李核對標籤但有託運行李票而且用其他方式可辨識行李者,亦可提領該項行李。
9.9.3
若旅客聲稱對某行李有所有權卻不能出示託運行李票而且也不能根據行李核對標籤來確認行李,則華航將在旅客足讓華航確認該旅客有權提領行李後,此外,若華航要求,該旅客應提供相當的擔保金補償華航在放行該項行李後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傷害或支出的任何費用後,始可提領該行李。
9.9.4
若持有託運行李票者提領託運行李時未就行李狀態申訴或異議,即證明行李已根據本運送條款完好送達。
9.9.5
如旅客於行李可提領後1個月內未提領該行李者,華航得推定旅客已拋棄該行李,並得自行處分該行李,華航不須再通知旅客,對旅客也不負任何責任。
9.10 動物
9.10.1
動物,例如飼養的狗或貓,若適當地放在籠內,並備有健康及接種疫苗證明書、入境許可和其他入境、過境國家所需的證件,旅客可事先徵得華航同意後,按航空公司的規定運送。
9.10.2
若動物被當作行李運送時,則動物及其籠子和食物不得計入免費託運行李之重量/件數中,而需視為超重/超件行李並由旅客支付超重/超件行李費。
9.10.3
視障、聽障或殘障旅客之導引犬及其籠子和食物則可依據航空公司的規定或當地法令免費運送,而不計入旅客的免費託運行李之限額內。
9.10.4
惟有當旅客對該動物的一切負責,華航方接受運送第9.10條規定之動物。當公約所規定的責任條款不適用時,針對該動物受傷、遺失、疾病或死亡,除華航有過失外,華航不負任何責任。對於該動物欠缺必要的出入境、健康或其他有關該動物入境或過境任何國家、州、或領土的文件,華航不負任何責任,且旅客應賠償華航因此所受的任何罰鍰、費用或損失。
9.11 進出美國或加拿大航班
9.11.1
若旅客行程中啟程站或終點站位於美國或加拿大境內時,則啟程站之託運行李及費用規定應適用於全部行程。針對共用班號之航班,若該旅客行程之啟程站或終點站位於美國或加拿大境內,如共用運送人與實際運送人就託運行李限額及費用規定不同時,其全部行程應適用共用運送人之規定。
第十條 班機離到時間及班機取消
10.1 班機離到時間
10.1.1
華航將盡最大努力使旅客及其行李被合理且按照旅行當天的班機時刻表運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班機時刻表、機票或任何其他文件所列之時間並非保證時間,亦不屬於旅客與華航間運送契約之ㄧ部分,且華航不對非經由華航預訂機票之旅客轉機承擔任何責任。
10.1.2
除華航故意的作為或不作為因而致損害,或其輕率地及可預見損害結果可能會發生外,華航對於班機時刻表或其他公告的時刻表之錯誤或缺漏,不負任何責任。
10.2 班機取消及時間之更動
10.2.1
若航班行程有取消或遲延超過30分鐘的更動時,華航將通知旅客該更動,並且告知旅客其將如何依照航空公司規定處理該情況。
10.2.2
華航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遲延運送旅客及旅客的行李。必要時,華航得在不通知旅客的情形下替換航空公司或航空器。
10.2.3
若華航取消、遲延班機、無法提供已確認的機位、不能降落在旅客的中途停留點或終點、或導致旅客錯過其所訂妥的接駁航班,除航班遲延或取消地之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華航將自行決定:
10.2.3.1
儘速利用華航其他有空位的定期班機載運上述旅客;或
10.2.3.2
合理時間內利用華航定期班機、他航飛機、或陸上交通工具將旅客運送至其機票所載之終點。若旅客之票款、超重行李費及其他費用因此高於原機票退票金額,華航將不收取額外的稅費或票款;若因此低於原機票退票金額,華航將退還其差額;或
10.2.3.3
根據第11條辦理退票。
10.2.4
若有本款下列情事,華航得取消、終止、轉降、遲延任何航班,或更改其他行程權益、訂位及航班調度,並決定航班之起降。於本款下列情事下,華航除依公約及起飛地、目的地或途經地之相關法令載送、改航、退款外,華航無須對旅客負擔任何責任:
10.2.4.1
因任何事實上非華航所得控制之事由(包含但不限於氣候因素、天災、不可抗力、罷工、暴動、騷亂、禁運、戰爭、敵對、暴力事件或國際未決事件),或華航因前述事由被威脅,或華航已報備前述事由,或任何直接或間接因前述事由所生之遲延、需求或情狀等;或
10.2.4.2
因任何無法合理預見、預期之事由;或
10.2.4.3
因政府法令規範或命令等;或
10.2.4.4
因華航人力、燃油或其他設備之短缺,或華航與其他人間之勞資爭議。
10.2.5
於第10.2.2及第10.2.3條所列事由的情形下,除公約、應適用之法律另有規定外,該條款所臚列的選項為旅客唯一且旅客專屬的救濟,華航對旅客不負其他任何責任。
10.3 被拒登機
10.3.1
若旅客持有特定航班確認訂位之有效機票,且在規定登機時限內辦理登機手續並已遵守本運送條款,然因旅客訂位的航班超額預訂而被拒登機,華航必須根據適用之法律、規定、命令及/或航空公司的規定拒絕旅客登機。
10.3.2
在拒載任何旅客之前,華航或其授權旅行社可尋求自願不搭乘該班機並放棄其訂位者。任何自願接受依第11.3條所提出的拒載補償金的旅客則不得再向華航求償。 若沒有足夠的自願者,任何非自願遭拒載的旅客得根據應適用法律、規定、命令或航空公司規定請求賠償。
第十一條 退票
11.1 通論
11.1.1
因華航不能履行運送契約載運旅客,或旅客自願更改其行程時,華航應依本條及航空公司的規定辦理退還未使用機票或未使用航段之票款。
11.2 退票之對象
11.2.1
除本條另有規定者外,華航應將機票款退給機票上所記載姓名的旅客或退給提出充份證明其支付票款之購票者。
11.2.2
若機票付款人不是機票上所記載姓名的旅客且華航在票上已註明退票限制,則華航應只退款予該機票付款人。
11.2.3
除機票遺失外,華航只在旅客將機票的旅客存根聯或旅客收據及所有未使用的機票搭乘聯交給華航的情況下辦理退票。
11.2.4
華航退票予持旅客存根聯或旅客收據及未使用的機票搭乘聯,並且證明其身份合於11.2.1或11.2.2條款退票規定者,即視為正當的退票,退票後華航即免除其責任及任何其他退款之要求。
11.3 非自願退票
若華航取消班機,未依照表定時刻合理的操作班機、未在旅客的目的地或旅客訂妥的中途停留地停留、不能提供已確認的機位、或造成持有聯票的旅客無法轉接已訂妥機位的班機時,其退票額應如下:
11.3.1
若機票全未使用,其退票額即為旅客付予航空公司的票款(含相關稅及主管機關規定之機場費用)。
11.3.2
若機票已部份使用,其退票額則按下列兩項中,擇其高者計算:
11.3.2.1
從中斷點到終點或下個中途停留點的單程票價(須扣除相關折扣及費用但不含相關稅收、主管機關規定費用及機場費用);或
11.3.2.2
已付票款和已用航段票價的差額(不含稅收、主管機關規定費用及機場費用)。
11.4 自願退票
11.4.1
若旅客基於11.3條款中所述以外的理由希望退票,且該機票是可退款票價之情況時,其退票額則為:
11.4.1.1
若機票全未使用,其退票額即為所付票款與相關稅金及主管機關規定之機場費用,扣除退票手續費、未登機費之差額。
11.4.1.2
若機票已部份使用,其退票額為所付票款扣除已使用航段票價與相關稅金及主管機關規定之機場費用、退票手續費、未登機費之差額。
11.4.2
惟符合第6.1.4條所規定的特定條件下,旅客可請求全額退還所購買的不可退款票價。
11.5 遺失機票之退款
11.5.1
若整張機票或部份航段機票遺失,則旅客要求退票須提出足夠的證明,並支付規定的服務費予華航,且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可獲退款(含相關稅及主管機關規定之機場費用):
11.5.1.1
所遺失的機票,確未曾使用、未曾申請過退款或未曾另開新票; 且
11.5.1.2
簽署由華航提供之文件,聲明若遺失之機票已被他人全部或部份使用或已辦理退款時,願依華航規定歸還華航所退之票款。
11.6 拒絕退票權
11.6.1
華航不接受超過機票開立日期二年之後的退票申請。
11.6.2
對於已交給華航或政府機關作為旅客離境證明的機票,華航得拒絕辦理退票。除非旅客能提出合於華航規定的證明其已獲准停留該國,或將搭乘其他航空公司或其他交通工具離境,始可辦理退票。
11.6.3
華航對於依第8條拒絕承運之旅客保留拒絕退票之權利。
11.7 貨幣
所有退票都需依照原購票地和退票地國家的法律、規定或命令辦理。依前述,退票款原則使用原購票地之貨幣,但亦可根據航空公司的規定使用其他貨幣。
11.8 辦理退票者
退票只能向華航或原開票航空公司辦理。於旅客機票係由華航所授權旅行社或開票航空公司之授權旅行社所開立之情形,該旅行社得代表華航或該開票航空公司就前述開立之機票依航空公司規定為旅客辦理退票。
第十二條 機上行為
12.1 通論
若旅客在機艙內之行為有危害飛機、人員或財物安全,或妨礙組員執行勤務,或不遵守組員的指示,或其行為會冒犯或引起其他旅客之抗議,華航可採取其認為必要的措施以阻止其行為之繼續,包括對該旅客之禁制措施。華航得隨時請該旅客下機、訴追其責任,並於日後拒絕搭載。
12.2 責任補償
如旅客為第12.1條之行為,其應賠償華航、華航代理人、華航受雇人、承攬人、其他旅客及任何第三人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損害。
12.3 電子產品
12.3.1
基於安全考量,任何人不得使用足以干擾航機導航及通訊設備之用品且須遵守飛行組員根據適用航空法的指示。旅客自關閉艙門起至開啟艙門止,須遵守下列規定。將有廣播告知旅客相關事宜。
12.3.2
自關閉艙門起至航機落地脫離跑道止,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小型、輕量及隨身攜帶電子用品須關閉通訊功能或切換至「飛航模式」並關閉Wi-Fi功能。若通訊功能無法關閉,該電子產品於機艙內必須關機。
12.3.3
下列電子物品必須全程關閉或禁止使用:電子菸、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無線對講機、遠端遙控器和無線電子設備(例如無線電控制玩具)、以及其它任何可能干擾航機之裝備,包括飛行導航及通訊系統。
12.3.4
旅客搭乘配置機上Wi-Fi之機型,可於個人電子用品「飛航模式」下開啟Wi-Fi功能,並遵守由飛行組員通知的使用須知所載之相關規範以使用Wi-Fi Onboard服務。
12.3.5
若有干擾飛航或通訊系統之虞,飛航組員或客艙組員得要求旅客關閉所有個人電子用品電源,且旅客應遵守組員的指示。
12.3.6
聽力輔助、心律調節、及其他核准的醫療器材得攜上航空器。
12.3.7
若旅客不遵守第12.3條,華航得沒收該電子產品直至該旅客的行程結束或其他航空公司認為適當的時候。
第十三條 航空公司額外服務之安排
如在運送過程中,華航同意由第三人為旅客提供額外的服務(無論費用是否為華航負擔),華航僅是以旅客之代理人身分為之。該額外服務將適用第三人提供該服務之合同條款,且華航就旅客因使用該額外服務,包括拒絕旅客使用該額外服務,所衍生之損害或費用,不負任何責任。除華航就額外服務之安排有過失而導致死亡或人身傷害外,華航對旅客無其他責任。
第十四條 其他行政程序
14.1 通論
旅客有責任遵守所有飛航國家的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及本運送條款 及/或航空公司的規定和指示。華航不就任何代理人、華航授權旅行社或其員工提供給旅客有關取得必要之文件、簽證、或各地法律、規定、命令或要求之幫助或資訊負責,不論係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提供。旅客若因違反法律、規定、命令或要求而未能取得有關證件、簽證,華航均不負責任。
14.2 旅行證件
旅客必須根據旅行所經國家之法律、規定、命令或要求,出示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證件並允許華航取得並保留副本。對於任何不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命令或要求或其證件不符或不允許華航依第8.1條取得並保留旅行證件副本之旅客,華航保留拒絕搭載之權利。
14.3 拒絕入境
若旅客在過境地或在旅程終點被拒絕入境,而華航被當地政府要求遣送旅客回出發地或其他地方時,旅客同意支付華航相當的票款。華航得以旅客已支付華航的票款或任何已交付予華航的款項來支付此票款,為將旅客運送到被拒入境或遞解出境的地點而已支付華航之票款,華航不予退費。
14.4 旅客負擔罰款及留置等費用
若旅客因未遵守旅行所經國家的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或未能提出必要之證件而使華航必須為此支付罰款或其他費用,旅客應因華航要求償還華航上述費用,包括任何律師費用。華航得以旅客未使用航段的票款或任何已交付予華航的款項來支付上述費用。
14.5 海關檢查
必要時,旅客須同意並隨其託運行李或隨身行李接受海關人員或政府官員的檢查,旅客因未遵守海關規定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傷害,華航不負責任。
14.6 安全檢查
旅客應接受政府或機場官員或華航人員的安全檢查, 包括衣服及身體檢查。
第十五條 航空公司之相繼運送
若僅使用一張機票或一張機票及其聯票,但由數家航空公司相繼運送時,依公約規定視為單一之運送。 對於非華航核發的機票,不論是對旅客或其他,華航皆無任何責任或義務。
第十六條 損害賠償責任
16.1
本運送條款規範華航就旅客及行李運送之相關責任。
16.2
就行程中涉及其他航空公司承運者,該航空公司之責任應依其運送條款定之。華航僅就航空公司指定代碼為CI的航段所發生的損害負責。當華航核發具有其他航空公司指定代碼的機票或託運行李,華航是作為該其他航空公司的代理人。
16.3 準據法
華航以國際航空運送旅客和行李之行為應依公約負責,若公約不適用時,則依相關法律。本運送條款第16條規範華航就死亡或人身傷害或旅客行李延誤、毀損或遺失之責任限額。若本條規定與公約或應適用之法令或費率規章牴觸時,公約或應適用之法令或費率規章應優先於本條規定之適用。
16.4 對於旅客死亡、受傷或其他體傷之賠償責任
16.4.1
於蒙特利爾公約應適用之情形,華航對於旅客死亡、受傷或其他體傷,依照蒙特利爾公約證明損害及有關條款之規定,在蒙特利爾公約之責任限制條款範圍內負責。
16.4.2
於蒙特利爾公約不適用之情形,華航對於旅客死亡、受傷或其他體傷之賠償責任,以蒙特利爾公約應適用之責任限制範圍為限。但若經證明損害是因華航或其代理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害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所造成,且對於受雇人、代理人的此種作為或不作為,旅客亦已證明該受雇人、代理人之作為或不作為屬其受雇、代理之業務範圍內,則不適用。
16.4.3
即便有第16.4.1、第16.4.2條規定之情形,若華航證明損害是因受傷或死亡之旅客或向華航請求損害賠償之人的過失或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所造成,華航依法仍可免除部份或全部賠償責任。
16.4.4
除第16.4.1~第16.4.3條之規定外,華航針對該賠償請求,保留所有根據應適用法律得主張的抗辯,且華航保留所有對第三人求償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補償責任和求償權。
16.4.5
於蒙特利爾公約適用之情形,就旅客因空難事故傷亡者,若當地法律有規定,華航於確認有權索賠之自然人之身分後,應根據所產生之困難按比例先行付款,以立即滿足該有權索賠之自然人之經濟需求。此先行付款可扣抵基於華航責任因此隨後支付的任何數額,且該先行付款不應構成華航對責任的承認。除因第16.4.3條規定或嗣後證明受款人非屬有權索賠之人外,該先行付款不得請求返還。
16.4.6
華航不賠償因放置於旅客行李內物品所造成對旅客本身或其行李的損害。旅客對於其財物造成他人、他人財產或華航財產的損害,對華航因此所生的所有費用或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16.4.7
因旅客之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而引起之任何疾病、受傷,包括死亡或該等狀況之惡化,華航均無須負擔賠償責任。
16.5 行李之賠償責任
16.5.1
於蒙特利爾公約適用之情形,華航針對非託運行李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遲延情形所造成損害則依第16.5.4條規定),除非該損害是肇因於華航或其代理人之過失。在旅客本身與有過失的情形,華航的責任應適用有關法律中與有過失的規定。於蒙特利爾公約不適用之情形,華航就非託運行李損害之責任限額應以US$400為限,但應適用法律或規定另有規範者,不在此限。
16.5.2
承第16.5.1條,華航針對旅客行李損害所負之賠償責任(包含遲延所致之損害)以蒙特利爾公約中應適用的責任限制為限;於蒙特利爾公約不適用之情形,則以每公斤US$20為限,除非經旅客證明,損害是因華航或其代理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害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所造成且華航該受雇人、代理人之作為或不作為屬其受雇、代理之業務範圍內。
16.5.3
若旅客依據第9.7.1條之規定辦理其託運行李的超值申報且支付相關費用,則華航應按申報價值負賠償責任。
16.5.4
若經證明華航及其服務人員或代理人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避免行李損害,或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以避免行李損害,華航對於因遲延所生之行李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16.5.5
因旅客行李所造成之任何損害,華航不負賠償責任。
16.5.6
旅客對其行李所造成對其他人員或財產(包含華航之財產)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16.6 旅客運送遲延之賠償責任
16.6.1
於蒙特利爾公約適用之情形,就運送遲延對旅客造成的損害,華航依蒙特利爾公約所規定應適用的責任限制負責,除非華航證明華航、華航的受雇人及代理人已採取所有可避免該損害發生的合理措施,或對華航、華航的受雇人及代理人來說,採行該措施是屬於不可能者。就運送遲延所造成的損害,於蒙特利爾公約不適用之情形,華航依適用公約或其他相關法規應適用的責任限制負責,但費率規章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6.7 一般規定
16.7.1
於蒙特利爾公約不適用之情形,若經證明華航及其服務人員或代理人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避免旅客或行李損害,或華航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以避免損害,華航對於旅客或行李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16.7.2
若華航為旅客開立由其他運送人承運之機票或託運由其他運送人承運之行李,華航是以該運送人之代理人身分為之。
於蒙特利爾公約適用時:
於蒙特利爾公約適用時:
16.7.2.1
若旅客針對託運行李請求損賠,旅客得向第一或最終運送人或損害發生時之實際運送人請求。然而,就旅客行程中個別航空公司之責任,應適用各該航空公司的運送條款。
16.7.2.2
若華航根據第2.2條共用班號之情形開立機票,機票上載明運送人為華航或CI,或其他安排顯示華航係締約航空公司而不是營運航空公司,或為營運航空公司的代理人,華航或該營運航空公司將對旅客之空中載運負法律責任。
16.7.3
華航因遵守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所造成,或因旅客不遵守法律、政府規定或命令而造成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16.7.4
除本運送條款另有規定外,華航只對旅客已根據公約證明有權恢復之損失及支出負補償責任。
16.7.5
華航與旅客間之運送契約(包含本運送條款、航空公司的規定及所有華航的除外或限制責任)均適用於華航之代理人、服務人員、受僱人和代表人。因此,旅客向華航和其代理人、服務人員、受僱人和代表人之求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華航之賠償責任限額。
16.7.6
除華航明示者外,本運送條款不代表華航放棄其在公約或任何應適用之法律所得除外或限制之責任。
16.7.7
本運送條款之存在並不妨礙華航依公約或任何應適用之法律所得主張之責任排除或限制,且未使華航放棄對於已支付旅客因死亡、受傷或其他人體損害之損害賠償之第三人,依公約或任何應適用之法律所得主張之抗辯。
第十七條 行李索賠期限
17.1
除旅客能提出其他證明外,若旅客接受行李後並未提出申訴,此即充分證明旅客行李已依運送契約於正常狀態下送達。
17.2
有關託運行李毀損之申訴,應於收到行李後7日內以書面向華航為之。
17.3
有關託運行李遲延送達之申訴,旅客應於收到行李後21日內以書面向華航為之。
第十八條 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旅客若未於班機抵達終點日起、或班機應抵達之日起、或運送停止之日起兩年內、或未依繋屬法院之法律規定提起訴訟,則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計算期限之方法應依繫屬法院之法律決定之。
第十九條 修訂及拋棄
華航的代理人、員工或代表人均無權更改、修訂或拋棄本運送條款的任何規定。
航空公司名稱: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縮寫:CAL
往返加拿大
加拿大交通部(Canadian Transportation Agency, CTA)規定將於2020年6月25日起針對往返加拿大航班且有下列需求之旅客提供以下服務:
具有以上特殊需求之旅客請與中華航空客服中心或各地票務櫃檯聯繫。
往返加拿大
往返加拿大之運送特殊需求旅客新規
加拿大交通部(Canadian Transportation Agency, CTA)規定將於2020年6月25日起針對往返加拿大航班且有下列需求之旅客提供以下服務:
- 攜帶服務性犬隻:此特殊需求旅客須備妥相關證明並於航班起飛前48小時(2個工作天)與華航客服中心/各地票務櫃檯聯繫。我們將於航程中提供合適的空間予有此需求旅客與其服務犬,旅客可視情況使用機艙內任一艙等之洗手間。
- 機上娛樂系統:若遇聽力/視力損傷之旅客,航程中如有需求將可請客艙組員協助操作機上娛樂系統。
- 提供特殊需求旅客往返登機門之接駁服務:航空公司將提供此特殊需求旅客由劃位櫃台至機內座位與下機後至航站公布服務地點之短程接駁服務。
- 患有嚴重過敏旅客服務:有此特殊需求之旅客請備妥醫生證明並於航班起飛前48小時(2個工作天)與華航客服中心/各地票務櫃檯聯繫;我們將提供優先登機以及盡量減少過敏原之固定座位予旅客,並在不洩漏個人資料情況下提醒周遭旅客儘量減少使用誘發過敏之物品;若旅客要求鄰近座位空置,可與我們聯繫額外加購座位。
具有以上特殊需求之旅客請與中華航空客服中心或各地票務櫃檯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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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加拿大未滿 14 歲同行兒童選位
依加拿大交通部(Canadian Transportation Agency, CTA)乘客保護規定,預訂由中華航空執飛往/返加拿大且與未滿 14 歲佔位兒童同行,我們將依規定盡力為您與同行兒童免費安排鄰近座位。
- 建議您與同行兒童提早選位,避免於航班出發前沒有鄰近座位可選。請於訂位開票後盡速聯繫中華航空訂位票務中心,我們將盡力為您安排兒童與一名同行成人於鄰近座位,請確認成人與兒童預定於同一筆訂位紀錄,或於不同訂位紀錄中相互註記。
- 免費選位將安排於「標準座位」,您可考慮支付預選座位費用為您與同行家人選取自己喜好座位,或是考慮購買可免費選位之票價產品。若兒童與晶鑽卡或翡翠卡會員同行,適用晶鑽卡會員可邀請兩位或翡翠卡會員可邀請一位同行者,選位費豁免優惠於「舒適座位」或「標準座位」。
- 座位安排依孩童年齡不同而定,豁免選位費用恕無法指定座位號碼。
1. 4 歲(含)以下: 安排一位同行成人於相鄰座位。
2. 5 歲~11 歲(含): 安排一位同行成人於同排座位,間隔不超過一個座位。
3. 12 歲~13 歲(含): 與一位同行成人相隔不超過一排。
- 如無法於訂位時提供鄰近座位,我們亦將於機場報到櫃台、登機口或班機起飛前再努力為您協調,但也可能最終因座位有限而無法安排於鄰近座位。若遇此狀況,您亦可聯繫訂位/票務中心將您的預訂更換至本公司可提供相鄰座位的其他航班,或是取消您的航段,免收取退/改票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