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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求服務

※ 僅適用華航/華信國際線自營航班,共用班號航班請洽承運航規定。
機場協助

機場協助

本公司飛航的機場大部分均設有顯示班機動態的螢幕看板。登機門的服務人員也會就登機或班機異動等狀態,透過廣播告知旅客。建議身障、聽視障的旅客直接向本公司機場服務人員表明您所需要的特別協助。

本公司飛航的多數機場均設有空橋及升降設備,方便身障旅客登機與下機。

啟程前優先安排機上座位

為提供旅客最大的方便,本公司將安排方便進出的走道座位或備有可動式扶手的座位。

由於各機型的座位配置各有不同,請進入客艙導覽網頁了解座位以及身心障礙設備洗手間的配置。

機上服務

機上服務

  1. 各機隊均配備有輪椅,能方便旅客在座位和洗手間之間自由行動。 
  2. 空服人員會主動協助行動不便的旅客登機與下機、放置或取下隨身行李或其他輔助性裝置,及飛行途中往返洗手間,很抱歉我們無法提供:

    餐飲餵食協助/廁所內之協助或在座位排便以及(或)排尿之協助/醫療服務。如您需要上述服務,我們建議您安排一位護理人員與您隨行。

 

身心障礙設備洗手間

本公司所有航班皆配有身心障礙洗手間,內部並設置服務鈴、扶手及防滑地板。部分客機配置60吋加大型洗手間,或搭配隔簾以協助行動不便旅客使用。 請進入客艙導覽網頁,了解身心障礙設備洗手間的配置。

 

特別餐點

我們為有宗教、調養餐需求的旅客以及素食旅客與孩童、嬰兒提供特別餐點預訂,請您從華航特別餐選項中選擇,並於班機起飛24小時之前聯絡本公司當地訂位或客服人員,我們將盡力為您安排。

食物禁忌和特殊醫療需求餐點,為確保餐點內容正確以維護飲食的安全與健康,我們需要與當地供餐空廚確認後才能接受訂餐。

 

預訂輪椅與輪椅託運服務

為確保我們的服務能符合您的實際狀況,請先閱讀行動輔具之旅客搭機注意事項 
此外我們的服務人員將詢問一些問題(例如:您能否在沒有任何協助下自行走動?您可行走的距離?以及您能否在沒有任何協助下上下樓梯?)

  1. 已經預訂輪椅的旅客,抵達機場時可連絡本公司服務人員取得輪椅。旅客也可使用自己的輪椅,前往登機門。 
  2. 使用電動輪椅的旅客應於機場報到時, 將電動輪椅交付託運。 
  3. 本公司提供一般輪椅前往登機。於過境轉機及到達目的地,亦提供相同服務。旅客自行攜帶輪椅,不論是手動或電動型,本公司皆為您免費運送。由於國、內外機場設施及各地法令限制皆有所不同,抵達目的地後,輪椅無法由機坪送上登機口時,本公司將優先將您託運的輪椅送至入境行李提領區。抵站後本公司亦將準備好輪椅,送您至入境行李提領區並協助領取您託運的輪椅與行李。
 

輪椅電池

旅客所攜帶鋰電池裝置電源的輪椅或自動行動輔助裝置,所使用的電池必須是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3部分38.3節(UN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 Part III, Section 38.3)之每項測試要求的電池:鋰電池輪椅之鋰電池:

  • 電池設計為可拆卸時:
  1. 電池可不拆下,但必需絕緣且斷電,與輪椅一起託運。
  2. 拆下的電池以電池保護套裝好,由旅客以手提行李方式攜帶上機。每個電池電量不可大於300W/H。
  3. 除由輪椅卸下之鋰電池外,手提行李尚可攜帶一個低於300W/H的備用鋰電池,或兩個分別低於160W/H的備用鋰電池。
  • 不可拆卸式的鋰電池電動輪椅,則:必需絕緣且斷電,以託運行李處理。
  • 可攜帶式電子醫療用品之鋰電池: 請攜帶認證書。以上為原則性說明,各國亦可能隨時有新的規定。
 

醫療適航申請

若旅客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則應在預訂時填寫適航證明書,提供由治療醫師填寫出發日10日內「適航申請書」、「診斷證明書」及病歷摘要(兩星期內若有住院或手術治療需檢附),需至少於班機起飛前之2個工作日(不含例假日)完成申請,經本公司醫療部門同意後方可搭機;如:出發日為3/29,「適航申請書」及「診斷證明書」簽署日期須為3/20(含)之後。
  1. 因身心疾病,手術或其他因素可能影響適航性者。
  2. 因健康狀況而需要在機上使用氧氣、擔架、隨行醫療人員或醫療行為。
  3. 可能需要於航行期間使用醫護設備或器具的乘客。
  4. 若乘客的健康狀況導致該乘客在航班上需要額外醫療協助時才能安全完成航程。
 

視障旅客服務

  1. 視障旅客可藉由觸摸點字版安全須知,了解機內緊急逃生資訊,包括:
    • 禁菸告知。
    • 電子用品使用限制之告知。
    • 座椅安全帶繫緊及鬆開之說明。
    • 緊急出口位置。
    • 救生衣位置及使用方法。
    • 氧氣面罩位置及使用方法。
    • 供旅客個別及共同使用之其他緊急裝備。

  2. 視障旅客登機後,組員將主動提供安全提示。內容包括:
    • 安全帶位置及使用方法。
    • 氧氣面罩位置及使用方法。
    • 救生衣位置及使用方法。
    • 最近的兩個緊急出口。座位距離前方以及後方緊急出口各約幾排。
    • 說明緊急撤離狀況時,依責任區客艙組員指示前往緊急出口。
    • 說明緊急撤離狀況發生時,所有旅客均應迅速逃生。須要協助時,將由預先指定PSP在客艙組員指引下撤離。同時,使用人工安全示範用氧氣面罩及救生衣說明,協助模擬座位距離與前方以及後方緊急出口距離。同時再提供旅客安全須知點字版,供視障旅客自行點閱。

  3. 機上對視障旅客的服務流程

    上機時:
    提供服務前,輔以口頭說明,並與旅客建立有效溝通方式。
    • 引導入座時應側立於前,輕拍旅客手背示意,由其扶住胳臂自行前進。
    • 障礙物提前告知。
    • 將視障旅客的手引導至椅背或扶手,由其自然觸摸坐下。
    • 協助入座後須繫妥安全帶,依旅客所面對方向介紹周圍環境、座椅設施及最近的洗手間。

    航程中:
    客艙經理及責任區客艙組員提供適當服務、協助及關懷
    • 協助身心障礙旅客、成人同行陪伴或負責醫療人員進、出座位。
    • 餐飲服務前,應先徵詢成人同行陪伴或醫療人員用餐時機及注意事項。
    • 協助使用客艙輪椅、輔助行走裝置旅客入廁。

service dog

服務性犬隻

服務性犬隻為受過特定工作之專業訓練以執行協助身心障礙人士之犬隻,依其服務性質與適用航線,本公司接受旅客免費攜帶經專業訓練的服務性犬隻陪同進入客艙。申請服務性犬隻同行需至少於班機起飛前48小時與本公司訂位或客服人員聯絡,以便本公司預先作業安排,相關規範與檢附資料如下表所示:
服務犬性質 / 適用航線適用航線與檢附文件
往返美國
(含關島/夏威夷,及行程往返美國經台灣直轉之中華航空/華信航空延伸段自營國際航班)
其餘航線(美國航線除外)
醫療輔助類
如導盲犬、導聾犬、肢障輔助犬等執行協助視障、聽障、身障人士之醫療輔助類服務犬
置於客艙-免費運送
檢附文件:
1. 美國DOT服務性動物運送申請表
2. 美國DOT服務性動物如廁聲明表 (僅適用航程超過8小時)
置於客艙-免費運送檢附文件:
1.服務性犬隻運送聲明書
2.搭機時請攜帶服務犬訓練證明備查。
精神輔助類
經專業訓練可提供感官、精神、智力或心理輔助等精神輔助類服務犬
置於貨艙-依託運寵物作業方式處理及收費
 
 
申請注意事項
  1. 中華航空、華信航空國際自營航班之服務性動物僅限犬類。
  2. 服務性犬隻須受過執行特定工作之專業訓練以協助身心障礙人士,且必須在公共環境下能維持行為不致脫序,並能聽從主人的指令;未符合服務犬資格的其他任何犬隻需依照託運寵物作業方式處理及收費。
  3. 旅客需自行確認並遵守各國攜帶動物轉機、入境規範以及數量限制。
  4. 服務性犬隻必須接種狂犬病疫苗,且健康狀況良好不得有跳蚤、壁蝨以及其他會危害人或公眾健康的傳染疾病。
  5. 服務性犬隻不論於機場航廈或客艙內均需全程繫以引繩或皮帶控制,於客艙內需將其抱於腿上或是置留腳邊,或可放入籠子中置於腳邊,惟不得阻礙走道。若該犬隻或籠子超過座椅前下方空間時則需另購買座位安置,且若該犬隻發生脫序行為如隨地便溺、咆哮、攻擊傾向、跳到其他旅客身上、破壞機場或客艙設備、無法聽從主人的指令時,中華航空、華信航空將有權利拒載並保留求償之權利。
  6. 旅客攜帶服務性犬隻時不可乘坐於逃生門座位。
  7. 為避免動物遭受不當牟利販售, 中華航空、華信航空於同一旅客訂位紀錄中,僅接受同一隻服務性犬隻之申請。
  8. 心靈撫慰犬視為寵物,須託運,詳情參閱「寵物託運」說明。
  9. 提醒您,提供偽造或不實服務犬訓練證明屬於欺詐行為,為維護客艙安全,經查證屬實將予以拒載。
  10. 以上規範僅適用中華航空及華信航空自營國際航班,如行程涉及聯營航班或其他航空公司營運航班時,則可能依行程分別適用不同航空公司的動物運送規定。

Sharing your feedback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concerns or feedback, we welcome you to share directly with us via our Customer Voice. You may also contact the U.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Aviation Consumer Protection with your comments and questions, using one of these methods:
Website: http://www.transportation.gov/airconsumer

The Air Carrier Access Act prohibits 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disability in air travel and requires air carriers to accommodate the needs of passengers with disabilities. Download the U.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regulations for Non-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Disability in Air Travel.

Bill of Rights describes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air travelers with disabilities under the Air Carrier Access Act and its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14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Part 382. View the USDOT Airline Passengers with Disabilities Bill of Rights.

You can also receive a copy by mail by calling the:

  • Toll-Free Hotline for Air Travelers with Disabilities at 1-800-778-4838 (voice) or 1-800-455-9880 (TTY), or the 
  • Aviation Consumer Protection Division at 202-366-2220 (voice) or 202-366-0511 (TTY), or send a written request to the mailing address listed below.

Mailing address:
Aviation Consumer Protection Division, C-75
U.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1200 New Jersey Ave S.E.
West Building Room W96-432
Washington, DC 20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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