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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別需求

嬰兒

嬰兒

  • 定義:未滿2足歲(以搭機日期計算)之嬰兒。
  • 嬰兒出生滿14天,在成人陪伴下即可搭乘本公司班機。為了寶寶的健康,我們不接受出生未滿14天的嬰兒搭機。 
  • 我們的班機提供一定數量之壁掛式嬰兒床服務 (僅A321neo機型不適用),嬰兒床專為身高不超過28英吋(71公分)和體重不超過24.2磅(11公斤)的嬰兒使用。 
  • 若您為攜帶嬰兒一同搭機之旅客,我們將優先提供您隔板座位(bulkhead seat),因隔板座位有較多空間安裝壁掛式嬰兒床。 
  • 由於機艙內可提供的隔板座位及嬰兒床的數量有限,遵循依序服務的原則,我們建議您在訂位時就先提出嬰兒床的申請。
  • 如一位嬰兒與一位成人旅客同行,嬰兒適用不佔機位之嬰兒票價。
  • 如果一位成人旅客攜帶兩位嬰兒同行,則其中一位嬰兒必須另購買佔座位之兒童機票(此類機票請洽各分公司或旅行社購買),且嬰兒必須坐在安全座椅內。該安全座椅的規格與使用請參考下述兒童座椅的說明。

兒童

兒童旅客係指2歲以上未滿12足歲的孩童。搭機時應購買兒童票,且必須有成人旅客陪同。12歲以上則須購買成人票。

  • 兒童安全座椅使用規範
  1. 同行成人旅客座位必須緊鄰安全座椅。
  2. 安全座椅必須全程以安全帶固定於座椅上。 
  3. 乘坐旅客體重20磅(9公斤)以下時,安全座椅應面朝機尾固定;20~40 磅(9~18公斤)時,則面朝機首固定。
  4. 40磅(18公斤)以上之佔位兒童,不得乘坐安全座椅。
  • 本公司受理兒童安全座椅規格
  1. 符合美國國家製造標準,須附有適用於乘坐地面交通工具與飛行器的認證標籤。如:認證標籤圖示。
  2. 加拿大製造安全座椅:全部完成驗證,無須附標籤。
  3. 兒童安全座椅須內部備有安全帶,外有硬殼包覆,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文字或認證標籤圖示,則可於機上全程使用。
  • 兒童安全帶使用規範 
  1. 體重:22~44 磅(10~20公斤)
  2. 身高:限100 公分以下(40 英吋)
  • 認證標籤圖示

      
  • 本公司各機隊受理兒童安全座椅列表
    機型 / 座位號碼 / 艙等商務艙豪華經濟艙經濟艙
    B777-300ER所有座位均不可安置僅座位號碼30A,E,F,K可安置除40A,K/60A,K之所有靠窗位均可安置或 座位號碼40-72E,F均可安置
    A350-900所有座位均不可安置僅座位號碼30E/31A,K可安置除61A,K之所有靠窗位均可安置或座位號碼40-75E均可安置
    A330-300所有靠窗位均可安置無配置此艙等除7A,K/27A,K之所有靠窗位均可安置或座位號碼8-39E,F及40-44E均可安置
    A321 neo所有靠窗位均可安置除49A,K/50A,K之所有靠窗位均可安置
    B737-800所有靠窗位均可安置除16A,K/17A,K之所有靠窗位均可安置

如您欲獲得更多有關兒童安全座椅選位服務及資訊請洽本公司訂位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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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單獨旅行

中華航空公司接受兒童單獨搭機旅行之服務,讓您可以放心將孩子交給我們。此項服務的對象為未有父母或18歲以上監護人同行或搭乘同艙等之5歲至11歲的兒童。

  • 父母親或法定監護必須簽署「兒童單獨旅行同意與免責書」並檢附身分證或護照及可茲證明與單獨旅行兒童關係之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方可申請兒童單獨旅行服務。
  • 單獨旅行兒童一律適用成人票價,訂位應於班機表訂起飛前72小時完成。
  • 特別注意事項:
  1. 申請單獨搭機之兒童需開立成人票價,酬賓機票/AD/ID等機票不適用。
    兒童單獨旅行年齡適用艙等適用票價
    5-7 歲豪華經濟艙/經濟艙成人個人票價 (訂位艙等W/U/Y/B/M)
    8-11 歲商務艙/豪華經濟艙/經濟艙成人個人票價 (訂位艙等 J/C/W/U/Y/B/M)

  2. 兒童單獨旅行之行程若涉及他航時,因各航空公司規定條件不同,需請旅客自行洽詢各航空公司確認其相關規定。
  3. 部分國家/地區,針對單獨搭機兒童之出、入境旅行文件有特殊要求,請向出、入境國家/地區之官方機構確認,以確保您在出發前備妥所需之文件。
  4. 5-14歲旅客單獨旅行之行程中若涉及KL(荷蘭皇家航空公司)/DL(達美航空公司)班機(包括共用班號航班)時,因囿於該兩航聯運轉運之限制,本公司將不提供此聯運行程之訂位及開票服務。
  5. 如您欲獲得更多有關兒童單獨旅行之資訊 請洽本公司訂位部門。

青少年旅客

青少年旅客特別協助

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單獨旅行青少年可視其需要,提出要求並支付費用,由華航提供機場通關協助。

適用航班
1.    中華航空/華信航空國際線正班機。他航承運的共用班號不適用。
2.    因各航空公司規範不同。若遇旅客後續將轉機他航,本公司之服務僅陪同至他航轉機櫃檯。
3.    請注意:未成年人(18歲以下)單獨旅行將視各國入境法規而有不同規定(例如:越南、菲律賓…等),敬請於購票前與本公司聯繫。
適用票種
各類可訂位機票。
申請1.    訂位確認後,必須在航班起飛24小時以前提出申請。
2.    網路購票的青少年旅客,請於購票完成後,在班機起飛24小時前提出申請,並依據服務人員指示辦理付費手續。
付款與金額
1.    每單程75美元(包括中途站不出境立即轉搭華航班機)。 
2.    必須在班機起飛前在華航票務櫃檯完成付款。
取消與退費
1.    必須在班機起飛前提出取消申請,退費時需扣除20%手續費。
2.    班機起飛後取消則無法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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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旅客一般須知

  • 我們建議懷孕旅客主動告知本公司訂位人員懷孕週數及胎數,並請所有懷孕旅客隨身攜帶醫師開立註明預產期診斷證明文件。
  • 若因旅客隱瞞自身孕期或身心狀況,導致本公司航程受到影響,因而產生之成本(包括但不限於轉降、延誤求償等),本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 懷孕30週以上之旅客,需至少於班機起飛前之2個工作日(不含例假日)完成申請, 備妥「適航申請書」,「診斷書」(含週數、胎數、預產期及健康情形) 並聯繫本公司訂位中心收集後轉本公司醫務部門審核,同意適航後方可搭機。
  • 由合格婦產科醫師填具出發日(含)10日內「適航申請書」及「診斷書」,如:出發日為3/29,「適航申請書」及「診斷書」簽署日期須為3/20(含)之後。
  • 出發日起2週內往返之航班將可一併評估,若2週以上需檢附更新文件提出申請。
  • 懷孕30週~31週又6天,多胞胎孕婦完成上述規定者,得以搭機。
  • 懷孕30~35週又6天,單胞胎孕婦完成上述規定者,得以搭機。
  • 為孕婦安全考量,本公司不接受懷孕36週以上單胞胎孕婦及懷孕32週以上多胞胎孕婦搭機。
  • 產婦搭機:產後未滿14天,為旅客安全理由,本公司將婉拒搭乘

擔架

  • 中華航空可在機上提供收費擔架服務,以照料必需在全程中保持平躺狀態的旅客。
  • 擔架使用之旅客需提出由治療醫師填寫出發日10日內的「適航申請書」、「診斷證明書」及病歷摘要﹝兩星期內若有住院或手術治療需檢附﹞,經本公司醫療部門同意後方可搭機,如:出發日為3/29,「適航申請書」及「診斷證明書」簽署日期須為3/20(含)之後。
  • 擔架旅客必須至少由一位體能需求足夠的成人陪同(視需求為醫護人員),以便於航程中提供照料。陪同者之座位必須緊鄰於擔架旅客。
  • 入境擔架旅客無法依一般程序通關者,本公司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提供旅客之適航申請書等資料予疾病管制署備查。
注意事項:
  1. 僅經濟艙可搭載擔架旅客。
  2. 旅客申請使用機上擔架必須至少於班機起飛前之2個工作日(不含例假日)完成申請,與當地華航營業部門提出申請或聯絡。

氧氣需求

  1. 機上之緊急供氧系統僅限旅客在緊急事故發生時使用,如旅客欲於航程中使用氧氣瓶,須提供
    A. 由執業醫生簽署出發日10日內的 「適航申請書」 ;
    B. 需至少於班機起飛前之2個工作日(不含例假日)完成申請並獲核准,以便另外安排所需之氧氣筒。
    此外,建議有同行者協助照護旅客於機上之醫療需求。
  2. 上述本公司於航程中提供付費氧氣瓶出借服務,旅客須支付下列費用:
    A.每一瓶氧氣於每一航段收費為USD200 ;
    B.因氧氣設備須安裝於機位上,另須購機位用以裝設氧氣設備。
    有關支付前述費用及查詢另購機位之票價,詳情請聯繫本公司客服中心。
  3. 以上服務並不含旅客於地面之氧氣需求,旅客如欲於出發前、轉機時、抵達後,在機場內使用氧氣瓶,須由旅客自行安排。
  4. 基於安全考量,使用氧氣旅客恕無法指定位於緊急出口之座位。

手提電子醫療器材

旅客因健康因素必須自行攜帶電子醫療器材(如:製氧機、抽痰器、呼吸器等) 搭機時, 應至少於班機起飛前之2個工作日(不含例假日)與本公司訂位部門聯繫,說明旅客之狀況並辦妥預先通報作業。攜帶手提電子醫療器材搭機的主要注意事項如下(不適用於非華航承運之共用班號航班):

  • 需至少於班機起飛前之2個工作日(不含例假日)告知中華航空您將攜帶手提電子醫療器材搭機,並依循服務人員的說明辦理各項手續。 
  • 提供由執業醫生簽署出發日10日內的 「適航申請書」 及診斷證明書,如:出發日為3/29,「適航申請書」及診斷證明書簽署日期須為3/20(含)之後;若兩星期內有住院或手術,則需再提供病歷摘要,以利進行適航評估。並且皆必須具有操作及固定所攜帶之醫療器材能力的醫療人員或成人旅客同行。
  • 所攜帶的醫療器材之品牌與型號,請參照中華航空「機上用醫療器材表」(通過RTCA- Requirement and Technical Concepts for Aviation 認證者),且醫療器材上必須有製造廠商之商標以供服務人員辨識;除表中述明之型號,其他有標明符合 FAA (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標準可於客艙內使用之機型,亦可攜帶登機使用。
  • 使用持續式正壓呼吸器(CPAP- Continuous Positive Airway Pressure)之睡眠呼吸中止症的旅客,毋須提出適航申請,可攜帶上機使用,惟須符合隨身行李與航空器危險品管制的規定;使用時機與電子用品使用規範相同。
  • 由於航機上不提供充電設備,旅客應估算航程時間準備足量備用電池或協助性裝置,相關設備應由旅客自行包裝且確保不會產生短路或遭到損壞,同時也必須符合航空器危險品管制的規定
  • 擔架旅客的醫療器材應固定於擔架下之座椅下方;非擔架旅客的電子醫療器材則應固定於前座椅下方位置,須使用加長型安全帶固定。
  • 連接至醫療器材之加濕器可於機上使用;會產生煙霧或熏香之個人加濕器或空氣濾淨機不得於機上使用。
  • 搭機當日請及早辦理登機手續,並提前抵達登機門,以便機場人員有充裕的時間為您安排各項作業。

 

加購額外座位

何時需要加購額外座位?

  1. 當你覺得旁邊是空位會讓你比較安心舒服時
  2. 當你覺得加長型安全帶比普通安全帶更適合你時
如果需要此加購服務,敬請洽本公司客服中心或分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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