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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别要求

婴儿

婴儿

出生14天 ~ 未满2足岁(以搭机日计)之婴儿
  • 不占位:适用不占机位之票价。
  • 占位:须购买占位之儿童机票(此类机票请洽华航各分公司或旅行业者购买)。
出生未满14天(以搭机日计)之婴儿
  • 不接受搭机
旅客须知
  • 必须与年满18岁以上之成人同行(同机同舱)。
  • 因安全考虑,无论婴儿是否占位或申请壁挂式婴儿床,在班机起飞及降落时,婴儿需抱于大人腿上。
  • 每位成人旅客至多可携带两名婴儿同行。
  • 如一位成人旅客携带两名婴儿同行,其中一位婴儿必须购买占位之儿童机票,且必须乘坐于安全座椅内。安全座椅之规格与使用请参考儿童安全座椅说明。
壁挂式婴儿床

本公司班机提供一定数量之壁挂式婴儿床服务 (A321neo机型不适用),因仅隔板座位有空间安装壁挂式婴儿床,当您有此需求时,我们将优先提供您隔板座位(bulkhead seat)。

适用对象
  • 身高不超过28英吋(71公分)以及体重不超过24.2磅(11公斤)的婴儿。
如何申请
注意事项
  • 由于可挂婴儿床的隔板座位及婴儿床的数量有限,建议您于订位时就先提出婴儿床的申请。

儿童

2足岁-未满12岁(以搭机日计)
  • 适用儿童票价。
  • 需与年满18岁以上成人旅客同行。
12足岁以上
  • 适用成人票价。


儿童安全座椅及安全带

如您有需求,可自备儿童安全座椅或儿童安全带上机使用。

儿童安全座椅儿童安全带
受理规格
  • 须为国际适航主管机关核准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如:美国联邦航空总署 (FAA)、欧洲航空安全局 (EASA)、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ECE) 或同等机构,并附有合格之认证标签。
  • 儿童安全座椅本身须备有安全带,外有硬壳包覆,且符合范例其中一项文字或认证标签图示,则可于机上全程使用。
  • 认证标签图示范例
使用规范
  • 同行成人旅客座位须紧邻安全座椅。
  • 安全座椅须全程以安全带固定于座椅上。
  • 乘坐旅客体重及固定限制:
    • 9公斤(20磅)以下:安全座椅应面朝机尾固定。
    • 9~18公斤(20~40 磅):安全座椅应面朝机首固定。
    • 18公斤(40磅)以上:不得乘坐安全座椅。
  • 本公司各机队受理儿童安全座椅列表

儿童单独旅行

本公司(华航/华信自营航班)接受5-11岁儿童单独旅行,请于班机表定起飞前72小时前(不含例假日)提出申请。

儿童单独旅行
  • 若5-11岁儿童之同行者未满18岁,仍视为儿童单独旅行。
  1. 商务舱仅接受8~11岁儿童可单独搭乘。
  2. 豪华经济舱及经济舱可接受5~11岁儿童单独搭乘。
  • 单独旅行儿童需可开立儿童机票(不含订位舱等L),且必须另支付单独旅行儿童服务费。
儿童与成人搭乘不同舱等
  1. 5-11岁儿童与18岁以上成人搭乘相同班机不同舱等时,无需办理儿童单独旅行手续
  2. 旅客仍须符合单独旅行儿童舱等年龄及儿童机票(不含订位舱等L),且必须另支付单独旅行儿童服务费之规定。
(例外:机票行程含往返加拿大/澳洲班机仍需办理儿童单独旅行手续)。

●注意事项

  1. 旅客之行程若涉及他航班机,请务必与各航空公司确认其相关规定。
  2. 部分国家/地区,针对单独搭机儿童之出入境文件有特殊要求,请向出入境国家/地区之官方机构确认。

● 自开票日2025年3月5日起本公司(CI/AE)国际航线儿童单独旅行收费规范调整如下:

  1. 适用机票 : 单独旅行儿童可开立除订位舱等L外的儿童机票 (儿童与成人搭乘不同舱等时亦适用相同规定),订妥机位的会员哩程座舱升等(订位舱等-I/P)及酬宾机票(订位舱等-O/Z/X)亦可适用。
  2. 单独旅行儿童服务费(以下金额为单程费用) : 除上述儿童机票外,请于班机起飞前72小时前(不含例假日)洽本公司申请并依照航线及舱等另支付单独旅行儿童服务费。
     短程线(含纽澳间往返)长程线
    经济舱美金300 (台币10,000/加币450)美金700 (台币23,500/加币1,025)
    豪华经济舱美金350 (台币12,000/加币525)美金1,000 (台币33,000/加币1,475)
    商务舱美金400 (台币13,500/加币600)美金1,700 (台币56,500/加币2,500)
  3. 如旅客行程中如经台北转机,仅收取一次单独旅行儿童服务费;如有于台北中停,则须依各航段分段收费。 
  4. 哩程升等旅客需按实际搭乘舱等支付单独旅行儿童服务费。 
  5. 班机起飞前取消儿童单独旅行服务,可全额退还单独旅行儿童服务费。班机起飞后取消,此服务费退款将须支付百分之十的手续费。(注 : 旅客机票部分办理退票时须依照机票规定办理) 
  6. 旅客更改搭机日期或航班时,依照新行程支付单独旅行儿童服务费后,旧行程服务费可全额退费。 
  7. 如旅客未事前完成单独旅行儿童相关手续而直接迳洽机场柜台,本公司恕无法收受旅客。

青少年旅客

青少年旅客特别协助

12-17岁之单独旅行青少年可视其需要,于班机表定起飞前24小时前提出申请并支付费用,我们将提供机场通关协助。

适用航班中华航空/华信航空自营班机,他航主飞的联营班机不适用
适用票种可订位成人机票
服务费用单趟75美元(包括当日立即转机搭乘本公司班机)。
取消班机起飞前提出取消申请,退款时需扣除20%手续费,班机起飞后无法退费。


注意事项
1. 如旅客后续转机他航,本公司将仅能陪同至他航转机柜台。
2. 部分国家/地区针对单独旅行青少年或有特殊要求,请向出入境国家/地区之官方机构确认。

expectant_mother

怀孕旅客一般须知

  • 我们建议怀孕旅客主动告知本公司订位人员怀孕周数及胎数,并请所有怀孕旅客随身携带医师开立注明预产期诊断证明文件。
  • 若因旅客隐瞒自身孕期或身心状况,导致本公司航程受到影响,因而产生之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转降、延误求偿等),本公司将保留法律追诉权。
  • 怀孕30周以上之旅客,需于台湾时间2个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完成申请, 备妥“适航申请书”,“诊断书”(含周数、胎数、预产期及健康情形) 并联系本公司订位中心收集后转本公司医务部门审核,同意适航后方可搭机。
  • 由合格妇产科医师填具出发日(含)10日内“适航申请书”及“诊断书”,如:出发日为3/29,“适航申请书”及“诊断书”签署日期须为3/20(含)之后。
  • 出发日起2周内往返之航班将可一并评估,若2周以上需检附更新文件提出申请。
  • 怀孕30周~31周又6天,多胞胎孕妇完成上述规定者,得以搭机。
  • 怀孕30~35周又6天,单胞胎孕妇完成上述规定者,得以搭机。
  • 为孕妇安全考虑,本公司不接受怀孕36周以上单胞胎孕妇及怀孕32周以上多胞胎孕妇搭机。
  • 产妇搭机:产后未满14天,为旅客安全理由,本公司将婉拒搭乘

担架与机上氧气申请

中华航空可在机上提供收费担架及氧气瓶出借服务,供有医疗需求之旅客申请使用。

• 申请方式:
  1. 由合格医师填写出发日10日内之适航申请文件,本公司审核适航后方可搭机,至少于班机起飞前2个工作日(不含例假日)洽订位部门 完成申请。
  2. 申请所需文件:
    申请类别适航申请书诊断书病历摘要备注
    机上担架

    必须由身体健全之成年人陪同(视需求为医护人员),陪同者座位须安排于邻座,以提供必要医疗照护。

    机上氧气两星期内如有住院或手术,须检附。

• 注意事项:
  1. 担架旅客无法依一般程序入境通关者,本公司将依传染病防治法,提供旅客之适航申请书等资料予疾病管制署备查。
  2. 氧气设备仅供机上使用,不含地面(机场内、外及转机时)之氧气需求。
  3. 机上紧急供氧系统仅限紧急事故发生时使用。
  4. 因安全考量,使用氧气旅客恕无法指定位于紧急出口之座位。

• 适用票价及费用
申请类别票价及费用
机上担架【仅经济舱可搭载担架旅客】
  1. 旅客:该航段经济舱最高(订位舱等:Y)单程成人票价。
  2. 担架设备:该航段经济舱最高(订位舱等:Y)单程成人票价9个机位。
机上氧气
  1. 每一瓶氧气于每一航段收费为USD 200。
  2. 氧气设备须安装于机位上,另须购机位用以装设氧气设备。

手提电子医疗器材

旅客因健康因素必须自行携带电子医疗器材(如:制氧机、抽痰器、呼吸器等)搭机时,须配合及注意事项如下(不适用于非华航承运之共用班号航班):

搭机前航班报到
申请方式申请文件请及早办理登机手续,并提前抵登机门,以便为您安排各项作业。
  1. 至少于班机起飞前2个工作日(不含例假日)洽订位部门完成申请。
  2. 经本公司审核适航后方可搭机。
  1. 由合格医师填写出发日10日内之「适航申请书」及「诊断书」,如航班日两星期内有住院或手术,须再检附病历摘要。
  2. 须具有操作及固定所携带之医疗器材能力的医疗人员或成人旅客同行。

携带电子医疗器材搭机

  1. 电子医疗器材之品牌与型号,请参照中华航空「机上用医疗器材表」 (通过RTCA- Requirement and Technical Concepts for Aviation 认证者),且医疗器材上必须有制造厂商之商标以供服务人员辨识;除表中述明之型号,其他有标明符合 FAA (美国联邦航空总署)标准可于客舱内使用之机型,亦可携带登机使用。
  2. 由于航机上不提供充电设备,旅客应估算航程时间准备足量备用电池或协助性装置,相关设备应由旅客自行包装且确保不会产生短路或遭到损坏,同时也必须符合航空器危险品管制的规定
  3. 非担架旅客的电子医疗器材须按行李规范放置或以加长型安全带固定于前座椅下方位置;担架旅客的医疗器材应固定于担架下之座椅下方。

其他事项

  1. 使用持续式正压呼吸器(CPAP- Continuous Positive Airway Pressure)之睡眠呼吸中止症的旅客,毋须提出适航申请,可携带上机使用,惟须符合随身行李与航空器危险品管制的规定;使用时机与电子用品使用规范相同。
  2. 连接至医疗器材之加湿器可于机上使用;会产生烟雾或熏香之个人加湿器或空气滤净机不得于机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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