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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别要求

婴儿

婴儿

  • 定义:未满2足岁(以搭机日期计算)之婴儿。
  • 婴儿出生满14天,在成人陪伴下即可搭乘本公司班机。为了宝宝的健康,我们不接受出生未满14天的婴儿搭机。
  • 我们的班机皆提供一定数量之壁挂式婴儿床服务(仅ERJ/A321neo机型不适用),惟因婴儿床尺寸限制,您的宝宝需符合年龄小于6个月,并且身高不超过28英吋(71公分)和体重不超过24.2磅(11公斤)。
  • 若您为携带婴儿一同搭机之旅客,我们将优先提供您隔板座位(bulkhead seat),因隔板座位有较多空间安装壁挂式婴儿床。
  • 由于机舱内可提供的隔板座位及婴儿床的数量有限,遵循依序服务的原则,我们建议您在订位时就先提出婴儿床的申请。
  • 如一位婴儿与一位成人旅客同行,婴儿适用不占机位之婴儿票价。
  • 如果一位成人旅客携带两位婴儿同行,则其中一位婴儿必须另购买占座位之儿童机票,且婴儿必须坐在安全座椅内。该安全座椅的规格与使用请参考下述儿童座椅的说明。

儿童

儿童旅客系指2岁以上未满12足岁的孩童。搭机时应购买儿童票,且必须有成人旅客陪同。12岁以上则须购买成人票。

  • 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规范
  1. 同行成人旅客座位必须紧邻安全座椅。
  2. 安全座椅必须全程以安全带固定于座椅上。 
  3. 乘坐旅客体重20磅(9公斤)以下时,安全座椅应面朝机尾固定;20~40 磅(9~18公斤)时,则面朝机首固定。
  4. 40磅(18公斤)以上之占位儿童,不得乘坐安全座椅。
  • 本公司受理儿童安全座椅规格
  1. 符合美国国家制造标准,须附有适用于乘坐地面交通工具与飞行器的认证标签。如:认证卷标图标。
  2. 加拿大制造安全座椅:全部完成验证,无须附标签。
  3. 儿童安全座椅须内部备有安全带,外有硬壳包覆,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文字或认证卷标图标,则可于机上全程使用。
  • 儿童安全带使用规范 
  1. 体重:22~44 磅(10~20公斤)
  2. 身高:限100 公分以下(40 英吋)
  • 认证卷标图标

      
  • 本公司各机队受理儿童安全座椅列表
    机型 / 座位号码 / 舱等商务舱豪华经济舱经济舱
    B777-300ER所有座位均不可安置仅座位号码30A,E,F,K可安置除40A,K/60A,K之所有靠窗位均可安置或 座位号码40-72E,F均可安置
    A350-900所有座位均不可安置仅座位号码30E/31A,K可安置除61A,K之所有靠窗位均可安置或座位号码40-75E均可安置
    A330-300所有靠窗位均可安置无配置此舱等除7A,K/27A,K之所有靠窗位均可安置或座位号码8-39E,F及40-44E均可安置
    A321 neo所有靠窗位均可安置除49A,K/50A,K之所有靠窗位均可安置
    B737-800所有靠窗位均可安置除16A,K/17A,K之所有靠窗位均可安置

如您欲获得更多有关儿童安全座椅选位服务及信息请洽本公司订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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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单独旅行

中华航空公司接受儿童单独搭机旅行之服务,让您可以放心将孩子交给我们。此项服务的对象为未有父母或18岁以上监护人同行或搭乘同舱等之5岁至11岁的儿童。

  • 父母亲或法定监护必须签署「儿童单独旅行同意与免责书」并检附身分证或护照及可兹证明与单独旅行儿童关系之证明文件(例如:户口名簿、户籍誊本…等)方可申请儿童单独旅行服务。
  • 单独旅行儿童一律适用成人票价,订位应于班机表订起飞前72小时完成。
  • 特别注意事项:
  1. 申请单独搭机之儿童需开立成人票价,酬宾机票/AD/ID等机票不适用。
    儿童单独旅行年龄适用舱等适用票价
    5-7 岁豪华经济舱/经济舱成人个人票价 (订位舱等W/U/Y/B/M)
    8-11 岁商务舱/豪华经济舱/经济舱成人个人票价 (订位舱等 J/C/W/U/Y/B/M)

  2. 儿童单独旅行之行程若涉及他航时,因各航空公司规定条件不同,需请旅客自行洽询各航空公司确认其相关规定。
  3. 部分国家/地区,针对单独搭机儿童之出、入境旅行文件有特殊要求,请向出、入境国家/地区之官方机构确认,以确保您在出发前备妥所需之文件。
  4. 5-14岁旅客单独旅行之行程中若涉及KL(荷兰皇家航空公司)/DL(达美航空公司)班机(包括共用班号航班)时,因囿于该两航联运转运之限制,本公司将不提供此联运行程之订位及开票服务。
  5. 如您欲获得更多有关儿童单独旅行之资讯 请洽本公司订位部门。

青少年旅客

青少年旅客特别协助

12 岁以上未满 18 岁的单独旅行青少年可视其需要,提出要求并支付费用,由华航提供机场通关协助。

适用航班
1. 中华航空/华信航空国际线定期航班。其他航空公司承运的共享代号航班不适用。
2. 各航空公司有不同的规定。若旅客后续将转乘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本公司的服务仅陪同至其他航空公司转机柜台。
3. 请注意:未成年人(18岁以下)单独旅行将视各国入境法规而有不同规定(例如:越南、菲律宾…等),敬请于购票前与本公司联系。

适用票种
各类可订位机票。
申请1. 订位确认后,必须在航班起飞前 24 小时提出申请。
2. 网络购票的青少年旅客,请于购票完成后,在班机起飞前 24 小时提出申请,并根据服务人员的指示办理付费手续。

付款与金额
1. 每单程 75 美元(包括中途站不出境立即转搭华航班机)
2. 必须在班机起飞前在华航票务柜台完成付款。

取消与退费
1. 必须在班机起飞前提出取消申请,退费时需扣除 20% 的手续费。
2. 班机起飞后取消则无法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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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旅客一般须知

  • 我们建议怀孕旅客主动告知本公司订位人员怀孕周数及胎数,并请所有怀孕旅客随身携带医师开立注明预产期诊断证明文件。
  • 若因旅客隐瞒自身孕期或身心状况,导致本公司航程受到影响,因而产生之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转降、延误求偿等),本公司将保留法律追诉权。
  • 怀孕30周以上之旅客,需于台湾时间2个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完成申请, 备妥“适航申请书”,“诊断书”(含周数、胎数、预产期及健康情形) 并联系本公司订位中心收集后转本公司医务部门审核,同意适航后方可搭机。
  • 由合格妇产科医师填具出发日(含)10日内“适航申请书”及“诊断书”,如:出发日为3/29,“适航申请书”及“诊断书”签署日期须为3/20(含)之后。
  • 出发日起2周内往返之航班将可一并评估,若2周以上需检附更新文件提出申请。
  • 怀孕30周~31周又6天,多胞胎孕妇完成上述规定者,得以搭机。
  • 怀孕30~35周又6天,单胞胎孕妇完成上述规定者,得以搭机。
  • 为孕妇安全考虑,本公司不接受怀孕36周以上单胞胎孕妇及怀孕32周以上多胞胎孕妇搭机。
  • 产妇搭机:产后未满14天,为旅客安全理由,本公司将婉拒搭乘

担架

  • 中华航空可在机上提供收费担架服务,以照料必需在全程中保持平躺状态的旅客。
  • 担架使用之旅客需提出由治疗医师填写出发日10日内的“适航申请书”、“诊断证明书”及病历摘要﹝两星期内若有住院或手术治疗需检附﹞,经本公司医疗部门同意后方可搭机,如:出发日为3/29,“适航申请书”及“诊断证明书”签署日期须为3/20(含)之后。
  • 担架旅客必须至少由一位体能需求足够的成人陪同(视需求为医护人员),以便于航程中提供照料。陪同者之座位必须紧邻于担架旅客。
  • 入境担架旅客无法依一般程序通关者,本公司将依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提供旅客之适航申请书等数据予疾病管制署备查。
注意事项:
  1. 仅经济舱可搭载担架旅客。
  2. 旅客申请使用机上担架必须在表订班机起飞前台湾时间2个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完成申请,与当地华航营业部门提出申请或联络。

氧气需求

  1. 机上之紧急供氧系统仅限旅客在紧急事故发生时使用,如旅客欲于航程中使用氧气瓶,须提供
    A. 由执业医生签署出发日10日内的 「适航申请书」 ;
    B. 并至少于班机起飞前48小时(不含例假日)完成申请并获核准,以便另外安排所需之氧气筒。
    此外,建议有同行者协助照护旅客于机上之医疗需求。
  2. 上述本公司于航程中提供付费氧气瓶出借服务,旅客须支付下列费用:
    A.每一瓶氧气于每一航段收费为USD200 ;
    B.因氧气设备须安装于机位上,另须购机位用以装设氧气设备。
    有关支付前述费用及查询另购机位之票价,详情请联系本公司客服中心。
  3. 以上服务并不含旅客于地面之氧气需求,旅客如欲于出发前、转机时、抵达后,在机场内使用氧气瓶,须由旅客自行安排。
  4. 基于安全考量,使用氧气旅客恕无法指定位于紧急出口之座位。

手提电子医疗器材

旅客因健康因素必须自行携带电子医疗器材(如:制氧机、抽痰器、呼吸器等) 搭机时, 应于班机起飞48小时以前与本公司订位部门联系,说明旅客之状况并办妥预先通报作业。携带手提电子医疗器材搭机的主要注意事项如下(不适用于ERJ机型与非华航承运之共享班号航班):

  • 请于班机起飞48小时以前告知中华航空您将携带手提电子医疗器材搭机,并依循服务人员的说明办理各项手续。 
  • 提供由执业医生签署出发日10日内的 「适航申请书」 必须具有操作及固定所携带之医疗器材能力的医疗人员或成人旅客同行,如:出发日为3/29,「适航申请书」签署日期须为3/20(含)之后。
  • 所携带的医疗器材之品牌与型号,必须为中华航空 「机上用医疗器材表」中认可之项目 (通过RTCA- Requirement and Technical Concepts for Aviation 认证者),医疗器材上必须有制造厂商之商标以供服务人员辨识。 
  • 由于航机上不提供充电设备,旅客应估算航程时间准备足量备用电池或协助性装置,相关设备应由旅客自行包装且确保不会产生短路或遭到损坏,同时也必须符合航空器危险品管制的规定
  • 担架旅客的医疗器材应固定于担架下之座椅下方;非担架旅客的电子医疗器材则应固定于前座椅下方位置,须使用加长型安全带固定。
  • 连接至医疗器材之加湿器可于机上使用;会产生烟雾或熏香之个人加湿器或空气滤净机不得于机上使用。
  • 搭机当日请及早办理登机手续,并提前抵达登机门,以便机场人员有充裕的时间为您安排各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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