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旅客行程安排更為便利,凡於台灣開立華航集團(含華信)個人機票 之以下各航點回程同艙等免改票互搭原則:
A.往來大陸兩岸航班: (1) 上海浦東/上海虹橋/杭州/南京/寧波 以上四點可互搭。 (2) 廣州與深圳 以上兩點可互搭。 (3) 廣州與深圳回台之機票可直接改訂並改搭乘由香港返台之航班。 (4) 廈門可與福州互搭。
B.來往東京航班:
於台灣開立之台灣-東京間個人機票,行程為東京(羽田)至台北(松山)
航段之機票可免改票改訂位搭乘東京(成田)至台北(桃園),若原持
東京(成田)至台北(桃園)間機票者,不可改搭東京(羽田)至台北(松山)航班。
C.轉搭/互搭機場稅收取(不含燃油附加費及兵險等其它稅項): 因各地機場稅不同,如票上已代收之稅金與實際搭乘航段稅金不同且不 足時需予補收,原付之稅金則可於搭乘後至華航櫃檯辦理退費。 ※
旅客須檢附登機證正本及機票號碼,若無法出示登機證,則須填寫具結書
及附上證件影本。
※ 註:1 .回程之機位必須於出發前確定完成。
2. 票價規則或機票上限制欄有特別規定者,恕不適用。
3. 含共用班號(聯營)航段之機票恕不適用。
4. 台灣適用航點定義為:TPE(台北桃園)/TSA(台北松山)/KHH(高雄小港)/
RMQ(台中清泉崗)。
5. 建議請詳閱票價規定或向售票單位確認該票之適用條件。
6. 以上規定本集團保有隨時修改詮釋與中止權
訂購機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