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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須知
禁運品 |
- 為了乘客、組員和飛機的安全起見,乘客的隨身行李或託運行李嚴格禁止攜帶下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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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藥、槍械武器、煙火和照明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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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箱/盒內含鋰電池或煙火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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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縮氣體 (易燃、不可燃的或有毒的),例如:丁烷、丙烷、水中呼吸器氣瓶、打火機燃料或補充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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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物,例如:漂白粉和過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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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體,例如:油漆和粘合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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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固體,例如:安全火柴和易點燃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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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抑制設備,例如:荳蔻香料或辣椒噴霧器等裝有刺激物質的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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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毒藥品,例如:砷、氰化物或殺蟲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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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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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蝕性物質,例如:水銀(可能包含在溫度計或血壓表中)、酸、鹼和濕電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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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任何物質,在飛行中可能造成危險的,例如:磁化、攻擊性或刺激性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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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所有前往美國或自美國出發的旅客注意: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嚴格規定,禁止隨身攜帶任何型態的打火機登機或置放於託運行李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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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攜帶鋰電池搭機 |
由中華民國搭機之旅客,若攜帶鋰電池搭機,必須符合以下之條件:
| 1. |
備用鋰電池必須個別保護避免短路。且不可放置於託運行李中。 |
| 2. |
無須經航空公司同意之項目:個人使用之可攜式電子裝置(手錶、計算機、照相機等)。 |
| 3. |
必須經航空公司同一之項目:備用鋰電池超過100瓦特-小時但不超過160瓦特小時,每人最多可於手提行李中攜帶兩個備用電池。 |
| 4. |
下列物品內所含的鋰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38.3節制每項測試要求,並經航空公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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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有鋰電池之輪椅或其他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
- 具有報全裝置之設備;
- 可攜式電子醫療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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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中華民國對旅客搭機攜帶鋰電池的詳細規定,請點選此處。 |
了解中國大陸對旅客攜帶鋰電池搭機的規定,請點選此處。
了解美國對旅客攜帶電池的規定,請點選美國此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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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提安全限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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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基於飛安理由,乘客在隨身行李中不允許攜帶下列物品。為了儘量減少不便,建議您將其放置於託運行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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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刀具 (包括獵刀、劍和小折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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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刀和當地法律視為非法的其他任何銳利/帶刃物品(例如:冰鋤、指甲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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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例如:鞭子、雙節棍、警棍或眩暈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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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槍/槍型物品或類似品,手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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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設備,例如:棒球/板球拍、高爾夫球棒、曲棍球棒、撞球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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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有蓄電池的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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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霧劑(髮膠、香水、含酒精藥品),每件不超過0.5公斤/升,總重量不超過2.0公斤/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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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法律認定會危害安全的其他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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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上述物品具有相似功能的其他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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